通知公告
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05-07-03 13:0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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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我市自2002年3月起统一换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2004年3月起需要按规定进行年检。为了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开展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年检对象和范围

持有宁波市及所辖各县(市)、区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包括持有经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和持有非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均要按规定参加年检。

二、年检条件和要求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一)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 
(二)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变更情况(工作单位变更的,需要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迁移手续);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注册情况; 
(四)已经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三、年检原则上采取滚动方式开展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时间,一般按照证书上记载的有效期参加年检。鉴于今年的年检工作是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首次进行,部分持有有效期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尚未按规定在有效期内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因此在年检时间上允许适当推迟,但最迟在2004年12月31日前应当参加年检。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其所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各县(市)、区采取其他年检的方式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各县〈市〉、区持证人员可向当地财政局咨询,各财政局咨询电话见附表1)。

四、年检方法和程序

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在年检时需按规定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登记表”(见附件),其中已经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必须有所在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年检时需提供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登记表原件,学历、职称等变动的,还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原件。持证人员持上述资料到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各县(市)、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程序,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各地情况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持证人员可向当地财政局咨询,各财政局咨询电话见附表1)。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年检时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按照《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不得再增加其他培训要求;

(二)在年检期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高级会计实务”考试达到省定合格标准的人员,视同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全部科目的培训。

(三)持证人员工作单位变更的,需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迁移手续后再参加年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登记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年检有效期

年  月

工作单位全称


完成会计

人员继续

教育情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编号


参加培训科目名称

培训课时

参加培训时间

培训学校名称





















其他


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岗位变动情况说明:

工作

单位

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1、持有非注册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工作单位全称”填写家庭住址;

2、“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下“其他”栏,由在年检期内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或取得注册会计师全课合格证人员填写,同时需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

3、“工作单位意见”栏由工作单位根据会计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

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按实填写;持有非注册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不需填写此栏。

 

各县(市)区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咨询电话一览表 


县(市)区名称

咨询电话

慈溪市

63899039

余姚市

62715048

奉化市

88522372

象山县

65753517

宁海县

65265623

鄞州区

87331749-2119

北仑区(开发区)

86873942

保税区

86820040

大榭开发区

86763615

海曙区

87302381

江东区

8733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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