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调整的情况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07-05-29 17:2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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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
       日前,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请各地在工作中注意政策变化情况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企业进行宣传。
       一、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一)对煤炭、软木和燃料油等7个税目的资源性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对排液泵、密封件、轴承及阀门用零件、空调和冰箱用压缩机及其零件、工程机械零件、照相机零件、电视机零件、摄录一体机镜头等62个税目的零部件实施2-6%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对婴儿食品、厨房炊具、餐具、食品加工机、视力矫正镜片、建筑材料、装饰用陶瓷、家用电器等140个税目的日用商品实施6-17%的进口暂定税率。
       以上三类商品共209个税目,其中5个税目只涉及该目中的部分商品(见附件一)。
       二、调整部分商品出口暂定税率
       (一)对卷材、板材、钢丝等53个税目的钢材产品以及偏钨酸铵、菱镁矿、烧镁等5个税目的资源性产品实施5%的出口暂定税率;
       (二)对普碳钢条杆、角型材等30个税目的钢材产品以及煤焦油、天然石墨、稀土金属、精炼铅、氧化镝、氧化铽、未锻轧锌及部分有色金属废碎料等21个税目的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三)对焦炭、钢坯、钢锭、生铁、部分铁合金、萤石、非针叶木木片以及镍、铬、钨、锰、钼和稀土金属等国内稀缺的金属原矿共33个税目的产品实施15%的出口暂定税率。
       以上三类商品共142个税目。(见附件二)。
       三、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出口税率调整表

进口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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