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发〔2013〕333号 文件有效性:废止 各市级财产保险机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和《财政部 保监会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13】9 号)及《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 2013年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比例、缴交方式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保监会公布的2013年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确定我市2013年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为1%。 二、办理交强险业务的各市级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提取比例,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在每季度结束之后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提取的救助基金全额转入市级救助基金专户,并提供市级及县(市)、区级救助基金计提明细情况。财政部门在确认收到款项后出具相应票据。 账户名称:宁波市财政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专户;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宁波市分行; 账号:94010158000001716。 三、对已按照2%比例缴纳了2013年一季度基金的市级公司,其一季度多交的1%部分在以后季度中予以抵扣。 四、宁波保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保险机构缴纳救助基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宁波市财政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2013年4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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