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15年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通知
苏财金〔2015〕21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江苏省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金〔2014〕8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开展,拓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渠道,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现就2015年度PPP项目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筛选报送
各市、县财政局应会同住建、交通、环保、教育、卫生、民政等职能部门(已成立PPP协调领导小组的,会同各成员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资产中筛选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编制当地PPP项目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送省财政厅PPP中心核准备案。省级有关部门对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通知要求,可选择部分项目开展PPP模式试点,直接报省财政厅。
(一)项目范围: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机场与港口、综合文化体育设施、环境改造、旅游景观、节能环保、教育、医疗和养老服务、社区服务、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等。
(二)项目条件:
1.项目具有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特征;
2.项目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新建项目须已按规定程序做好立项、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
3.项目需求长期稳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4.项目能建立清晰的风险分担机制,能实现全生命周期的绩效管理;
5.项目符合PPP模式“物有所值”的要求;
6.对所有项目,均应进行政府方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财政支出责任的评估测算,结合本级财力状况、收支结构、债务水平等因素,确保本级财政的可承受力和中长期可持续性。
7.对拟改造的存量项目要求产权关系清晰明确;
8.PPP项目不包括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
(三)省财政PPP中心将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论证,将符合PPP要求的项目列入全省PPP项目库。同时,将统筹考虑项目成熟度、可示范性等因素,从全省PPP项目库中筛选合适的项目,列入2015年度省级试点。对省级PPP试点项目,省财政PPP中心将从开展宣传推介、搭建合作平台、争取优惠的国际金融组织资金、省级PPP融资支持基金、给予前期开发费用补贴等方面进行支持;按省要求审核试点方案,组织公开招标,对试点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督查;并按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要求筛选合适项目申报国家示范,积极争取国家PPP融资支持基金及其他各类专项资金的扶持。
二、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积极稳妥地组织筛选项目。
推广运用PPP模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财政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化解政府债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作为,克服等待观望、被动保守思想,积极组织做好本地PPP项目的筛选评估、汇总报送工作,使推广运用PPP模式健康有序发展。
(二)突出重点,坚持存量项目为主。
各地要从存量项目入手,认真甄别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尽量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转化为PPP模式,化解政府债务压力。对地方政府自建自管的存量项目,可优先考虑按照PPP模式转型;对企业已是投资运营主体的存量项目,可按照PPP模式改造,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的风险分担与权益融合。对经充分论证确需新建的项目,按照PPP模式设计运作。
(三)认真审核评估,把好项目质量关。
各级财政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PPP项目,要组织“物有所值”评估,通过定性、定量分析,充分反映采用PPP模式与传统模式的区别和效果。财政部门对列入计划上报的每个项目都要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特别是对项目收益不能覆盖成本、需要财政补贴和完全由政府付费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财政支出,结合财政中长期规划,充分考虑财政的可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防止过度推行PPP模式,加大财政风险。
(四)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财政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组织实施,积极配合,统筹协调,研究建立议事协调及联审机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慎重研究,形成共识。对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暂不列入PPP模式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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