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债务管理
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全市和市级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说明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5-12-31 09:2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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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全市和市级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  依法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举措。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每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限额内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省级政府依照下达的限额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依照省政府下达的限额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

我市高度重视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已陆续制定出台了《宁波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并按照全口径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思路,着手修订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形成较为严密、完整、规范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体系

二、按程序确定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一)清理核实2014年末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为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和限额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具体安排,依照审计署统一口径,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组织各地对2014年末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进行了清理甄别和自查复核。经全市各级审计部门逐笔审计认定、市级多部门协同分类核实、各级政府签字汇总确认,宁波市清理甄别后的2014年存量债务经市政府同意后已上报财政部。截至2014年底,宁波市政府债务余额为1740亿元,其中市级701亿元(市本级475亿元、市属相关开发园区226亿元)。

(二)确定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确保政府存量债务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和过渡期内的在建项目资金链不断裂,建议按照中央管理要求和“尊重事实、新老划断”的原则,将2014年末政府债务余额1740亿元和2015年在建项目融资96亿元、2015年新增债务规模27亿元,计入2015年全市政府债务限额,共计1863亿元(一般债务限额1161.亿元,专项债务限额701.9亿元)其中市级725亿元(市本级509亿元、市属相关开发园区216亿元)。

(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2015年全市和市级政府债务限额。按照政府债务限额报批程序,2015全市和市级政府债务限额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市政府将在批准的限额内,核定各县(市)区债务限额。各地在市政府批准的限额内提出本地区债务限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和偿还债务。

三、按市人大要求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限额管理后,将按照新《预算法》要求,全面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既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债务对稳增长的促进作用,又要有效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一)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一是严格举债程序。全市各级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全市各级政府要将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编入决算草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二是分类纳入预算。将地方政府债务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切实做好两套预算、两项债务的统筹平衡。三是积极偿还债务。按照“谁举借、谁偿还”的原则,分类落实偿债资金来源,要统筹债券资金、预算资金、政府资产以及压减政府自身支出等措施偿还。

(二)切实化解债务风险。一是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开展债务风险评估,对全市各地债务风险进行动态监控。二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化存量债务。制定债务化解方案,通过运用PPP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等转化债务和依法处置土地等资产、多渠道筹措资金偿还债务等途径消化存量债务,降低债务风险。三是强化债务项目管理。进一步重视新开工项目资金周期平衡方案的论证,控制投资成本和规模,提高项目收益。对PPP项目认真组织开展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项目规范实施。

(三)加强或有债务管理。经审计确认,各级政府存在一定数量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对这一部分政府或有债务,一是已经发生的,外债转贷合法担保的依然有效,违法违规担保的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二是今后明确严格按担保法规定,除对外债转贷进行担保外,其他担保一律无效。三是或有债务确需政府依法承担偿债责任时,政府承担的部分要按程序转化为政府债务,在已经批准的限额内调整结构解决,偿债资金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四)完善政府债务监管体系。按照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全面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一是加强人大监督。定期向人大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有关情况,提请人大加强对同级政府举债的审批监督,严格将举债规模控制在上级财政部门下达、本级人大批准的债务限额内。二是加强上级监管。把政府债务管理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强化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府债务管理责任的考核。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债务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加强市场监督。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遵循市场化原则,按规定进行信用评级。五是加强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债务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加大对违规举债及债务风险的监控力度。六是严格责任追究。对违法举债或担保的,一律不得安排财政资金进行偿还,并按照新《预算法》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议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市财政局局长  叶双猛

                               2015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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