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发〔2016〕70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发〔2015〕89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前阶段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竞争性存放管理资金标准划分 根据《办法》的规定,市级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管理。竞争性存放是指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开户银行及定期存款银行的方法,具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市级单位日均存款余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包括定期存款),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存款开户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存放招标可与单位银行账户招标一并进行。单位原则上不得在开户银行之外开立定期存单。 市级单位日均存款余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存款开户银行,也可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方式确定存款开户银行。单位食堂、党费、学会、协会等小额账户可跟随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确定开户银行。 采取邀请招投标方式的,必须邀请至少三家以上符合《办法》要求的银行,且不得隶属于同一法人的银行。 各单位应规范银行账户开设,合理归并银行账户,避免多头开户。 (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等存量银行账户和定期存款,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市级单位因管理需要,暂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其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的方式确定开户银行,并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市级单位应完善上述专项资金的存放管理办法,规范签订代理银行服务协议,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定期存款应明确期限,利率不低于市级单位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二、关于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的期限 市级单位银行账户的中标银行最长服务年限不超过6年,期满后单位需重新按规定办理。 三、关于竞争性存放管理的组织和评标方法 根据《办法》的规定,市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系统的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竞争性存放工作发生的费用支出在单位日常经费列支。 市级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采取的综合评分方法,评分指标应包括银行的利率水平、经营状况、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和服务水平等衡量银行总体经营服务水平的指标,且该方面评分指标的权重之和不得低于85%。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补充其他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市级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招标中设定捐赠、赞助等事项作为评分指标。 具体招标工作可参考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工作 开展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是规范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范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廉政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市级各单位要深入贯彻市委办、市府办《转发省委办、省府办<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甬党办〔2015〕4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单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将公款存放和银行开户管理纳入单位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 市级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抓紧制定相应的部门实施细则,梳理单位公款存放情况,督促单位开展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单位原有未通过招标方式存放的公款及开设的银行账户,应按《办法》及补充通知要求重新组织招标,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其中有协议约定的,在协议期满后按本《办法》和补充通知要求实行竞争性存放。
宁波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市监察局 宁波市审计局 2016年2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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