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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04-27 10:3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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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政发〔2016〕274号

2016年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2016年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2016年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7日

 

2016年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16年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政府债券的公开发行和兑付管理。宁波市政府债券以宁波市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宁波市财政局具体办理债券的发行和兑付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  2016年宁波市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包括新增债券和置换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债券期限均为3年、5年、7年和10年,其中3年、5年和7年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到期一次性还本;10年期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到期一次性还本。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  2016年宁波市政府债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行,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期限结构等要素由宁波市财政局确定,并在具体发行通知文件中明确。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2016年宁波市政府债券面向当年增补后的2015-2017年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招标发行。承销团组建、增补及主承销商确定,按照《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宁波市财政局与承销团成员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授权其在宁波市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和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七条  宁波市财政局委托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宁波市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度开展跟踪评级。宁波市财政局与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宁波市财政局不迟于宁波市政府债券招标日前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宁波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等渠道(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信用评级报告等,并披露宁波市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2016年宁波市政府债券存续期内,宁波市财政局通过指定网站持续披露宁波市财政经济运行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宁波市政府债券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发行,发行利率在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宁波市财政局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并邀请有关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十条  招投标结束后,宁波市财政局通过指定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即招标后第1个工作日)为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二条  宁波市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宁波市分库。宁波市财政局于债权登记日(即招标后第2个工作日)15: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若宁波市财政局未在规定时间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国债登记公司可顺延后续业务办理时间。

  第十三条  宁波市财政局按3年期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面值的0.5‰,5年期、7年期、10年期政府债券发行面值的1‰,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

  第十四条  宁波市财政局在确认足额收到债券发行款后,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若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宁波市财政局不迟于收到该承销团成员发行款和逾期违约金后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五条  宁波市政府债券于上市日(即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1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信息通知宁波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宁波市财政局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宁波市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  宁波市财政局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场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十九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付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宁波市财政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年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二十条  宁波市财政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八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或者未按时足额向相关机构缴纳应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或者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罚息。如由于承销团成员提供的发行费账户信息有误或账户信息变更没有及时书面告知宁波市财政局导致发行费支付延误,宁波市财政局不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或者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年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二十一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相关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T日),是指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宁波市财政局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T+1日),是指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宁波市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宁波市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T+3日),是指宁波市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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