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宁波市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解读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05-06 13: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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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背景

作为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对促进渔业发展、增加渔民收入、维护渔区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为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农业部于2015年6月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对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作出了调整,力争到2019年,用5年左右时间,将国内捕捞业油价补贴降至2014年补贴水平的40%。

省财政厅于2016年3月联合省海洋与渔业局向各地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明确了我省油价补贴调整的主要内容和目标任务。确定2015年-2019年省财政统筹比例为5%,以专项转移支付形式用于填补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缺口和全省公共性、公益性、区域性等渔业发展重点工作。剩余75%部分以一般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市、县,用于渔业生产和渔区稳定,以更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省财政厅文件精神,确保我市渔业油价补贴改革稳步进行,我们制定了《关于调整宁波市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文件。

二、政策调整主要内容

按照我市2014年渔业等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数,确定各地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的基数,中央统筹20%,按财政部、农业部要求以专项转移支付形式用于渔民减船转产和渔船更新改造及渔港避风锚地建设等重点工作;市统筹5%,除用于弥补部分县(市)、区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缺口之外,其余资金由市财政结合年度预算统筹用于全市公共性、公益性、区域性等渔业发展重点工作;除中央和市统筹部分外,75%部分以一般转移支付形式下达到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统筹用于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渔民保障、减船转产、渔业资源养护以及市级以上政府出台的渔业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一)中央统筹20%部分。主要用于捕捞渔民减船转产、人工鱼礁建设,渔船更新建造、渔港避风锚地建设、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等方面。每年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支持重点和方向,由各县(市)、区财政、渔业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申报项目。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全市渔业发展规划,综合平衡筛选后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对未完成年度减船转产任务的县(市)、区,不得申报渔船更新改造等项目。具体项目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及申报办法另行制定。

(二)市统筹5%部分。主要用于全市公共性渔业资源养护,压减海洋捕捞强度扶持渔民转产转业,渔业综合管控和渔船、渔港安全设施建设、浙江渔场修复振兴、促进远洋渔业发展、渔业科技、水产养殖种业与产业发展以及支持发展国家战略性产业等方面。具体相关政策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对按农业部规定的上限标准发放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有缺口的县(市)、区从渔业油价补贴历年结余和市统筹部分中给予补足。

(三)县级统筹75%部分。主要分成两部分使用:

首先,用于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根据农业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以2014年度油价补贴数据库作业、船长、功率等为依据,调减国内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到2019年,将全市国内捕捞业油价补贴总额降至2014年度补贴水平的40%以下。全省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实行统一办法、统一标准,渔船跨县过户买卖的生产成本补贴随船转移。宁波市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办法按照浙江省规定办法实施或另行制定。

其次,用于渔业生产和渔区稳定。为确保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顺利实施,统筹用于渔业生产发展和渔民生产生活保障、渔区社会稳定,增强减船转产压减海洋捕捞强度的调控手段等方面,更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原文: 关于调整宁波市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
图解: 图解《关于调整宁波市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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