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宁波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07-04 13: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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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2006年起实施的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促进了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城市公交行业的稳定发展。但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的长期执行,实际形成了鼓励购买和使用燃油公交车、阻碍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不良机制,不利于优化公交行业能源消费结构,与国家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和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工作要求不相符,迫切需要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建立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新机制。

财政部从2015年起对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进行了调整,制定出台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6〕22号)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实现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加强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措施

(一)资金来源。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用油、用气、新能源等公交车一定期限内购置及运营成本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补助对象。是全市范围内城市公交运营者,指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具体补助对象,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三)补助标准。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分为费改税补助和涨价补助,实行年初预拨和年度清算方式拨付。纳入补助的公交车年度运营里程应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其中农村客运公交车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000公里(含2000公里)。相应公交车标台数按月折算。

1.年初预拨资金。根据中央年初预拨的补助资金总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的上年度每月实际车辆标台数(扣除应当报废车辆),确定当年各县(市)、区的预拨补助资金并当年预拨。其中,2019年预扣中央年初预拨涨价补助资金的20%,预扣涨价补助资金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照下款进行分配。

2.年度清算的补助资金与各县(市)、区实际运营的上年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辆标台数直接挂钩。

全市完成上级年度目标任务,中央清算的涨价补助资金,按达到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上年度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辆标台数进行分配。

全市未完成国家年度目标任务,扣减未达到市级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当年中央预拨涨价补助资金的20%。扣减的资金用于对完成上年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的奖励,按达到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上年度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标台数进行分配。

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使用,用于城市公交车补助。

3. 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按《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和《关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文件执行期限。实施期为2015-2019年。

三、有关解释及其他有关事项。

1.办法所称公交车是指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2.办法所称的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交车,具体依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推荐车型目录。

3.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是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的合称,其中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

4. 市交通运输委根据中央、省下达计划任务,编制下达年度新能源公交车目标任务。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任务列入县(市)、区交通行业年度目标考核及市公交企业绩效考核内容。

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委负责解释。

联系人:马亚虹、张文魁

联系电话:87188451、87398090

原文: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图解: 图解《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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