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发〔2017〕936号 文件有效性:废止 市级各预算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宁波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库〔2012〕29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4日 宁波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及时纠正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以及代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承担财政资金的监管职责。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结果负责。市财政局与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加强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五条 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付款用途、预算科目、支付方式、支付类型、收款人、收款人账号,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情况动态监控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科目、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二)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限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三)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资金; (四)是否按现金管理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 (五)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六)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计提基金、发放补贴和报销费用; (七)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八条 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动态监控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指令及时、准确支付资金; (二)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规定清算资金; (三)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向市财政局及时、准确传输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信息; (四)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预算单位违规支付行为; (五)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三章 综合核查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或线索,采取电话核查、调阅材料、约谈走访、实地核查等多种核查方式进行核实,确认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是否存在违规支付行为。 (一)电话核查:市财政局针对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了解相关情况,核实确定疑点问题; (二)调阅资料:对经电话核查仍不能核实情况的疑点,市财政局可要求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进行核实; (三)约谈走访:根据需要,市财政局可采取约谈或走访的方式,与预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面对面沟通,核实相关情况; (四)实地核查:市财政局对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违规疑点或普遍性、趋势性疑点问题,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实施核查工作时,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被核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票据、说明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接到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人等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事项的投诉意见后,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投诉意见事项。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作出处理;被核查单位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违规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由市财政局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预算单位,按照正确的操作方式立即予以纠正,并提出警示; (二)违规行为属于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制度的,由市财政局依法作出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或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并在动态监控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 (三)对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实地核查中不配合核查、拒不执行处理决定、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由市财政局下达书面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纠正,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对不在限期内落实书面责令整改意见的,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可作出暂缓用款计划批复、暂停其支付管理系统操作权限、撤销相关银行账户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开展专项检查,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市财政局视代理银行违规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并将通报情况作为代理银行考评办法的主要内容;情节特别严重的,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在核查情况通报发送30个工作日内对通报的问题作出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监督整改结果和成效。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对市财政局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代理银行对在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依照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控分析 第十七条 建立动态监控分析报告制度。市财政局结合动态监控信息,进行分类梳理和综合分析,提出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在动态监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国库部门 1.牵头组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工作; 2.根据制度规定和监控需要设置、调整动态监控要素和预警规则; 3.组织开展日常监控、问题核查和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4.建立国库集中支付监控分析报告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汇总、分析、通报动态监控情况,研究提出强化管理的对策和建议意见; 5.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依照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6.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二)业务处室 1.及时处理国库管理部门反映的问题; 2.负责督促预算单位严格执行预算,督促发生违规问题的单位整改纠正工作,及时落实核查通报要求的各项工作内容; 3.负责组织实施实地核查及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回访; 4.针对动态监控发现的典型性问题,会同相关处室研究完善财政财务管理。 (三)财政监督局 根据国库部门提供的监控问题线索,针对重大或典型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电子财税管理中心 负责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及相关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在动态监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预算和相关规定要求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完整、准确、规范填制支付指令或支付申请,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 (三)按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被动态监控系统发现问题的授权支付指令开展自查自纠; (四)对市财政局通过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反馈市财政局; (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的核查工作,及时、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 (六)主管部门负有对本系统所属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并与市财政局建立互动监管机制。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在动态监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并与市财政局建立健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二)按照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或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按照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规范﹑准确地支付资金并清算; (三)按市财政局需求及时﹑准确将支付信息传输至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对国库集中支付凭证进行审查,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支付凭证予以拒付,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库〔2012〕297号 )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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