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79号)文件精神,拟筛选推荐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人员(会计专项)第二层次2人,第三层次4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和选拔条件
(一)选拔对象。选拔对象为在全市大中型企业担任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会部门负责人职务的会计专业人员。重点面向符合我市“名城名都”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等建设要求,能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推广应用管理会计、实施企业内部控制等作出示范引领的企业内进行选拔。
(二)选拔条件:培养人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会计学术研究水平和实务工作能力得到市内外同行认可,并具较大发展潜力。具体条件如下:
1.第二层次
(1)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掌握财会专业知识体系,了解财会专业前沿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科研、技术创新能力和团队核心带动作用。
(2)取得以下成果之一:主持或为主参与(前3位)市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研究工作, 取得过市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其他相当等级成果奖项)的前3位完成人;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过多篇高水平论文,出版过著作;在财会专业领域有较为重要的学术技术创新(或发明创造),取得的成果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第三层次
(1)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备会计师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掌握财会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财会专业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2)曾作为主要成员取得以下成果之一的:承担完成市级部门重点科研项目, 或获得市级部门科研成果奖励;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论文,或出版过著作;在财会专业领域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选拔推荐程序及时间
(一)符合条件人员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根据选拔条件择优推荐,填写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在本单位内进行全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时间7月14日前;
(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人员进行审核评议,筛选确定第二、第三层次培养人选推荐名单;
(三)市财政局统一汇总相关申报资料报市人社局,经市人社局评议、“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联席会议”审定、社会公示等程序后由市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发文公布。
三、评审标准
市财政局将组织专家,根据申请人的个人素质能力及工作业绩成果,所在单位的培养目标及培养措施等因素,对培养人选进行评价筛选。评价筛选拟考虑以下4方面情况:
(一)个人素质能力优秀:培养人员具有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工作态度、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会计学术研究水平和实务工作能力得到市内外同行认可,并具较大发展潜力。
(二)工作业绩成果突出:培养人员能发挥财会专业特长,为企业当好家,理好财,积极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促进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工作业绩成果反映近5年来(2012年以来)的情况。
(三)企业发展目标与人才培养结合紧密:企业在经济转型升级、资本市场运作、企业集团管控等方面战略目标明确,正在积极推进实施;在推广应用现代管理会计、实施企业内部控制等方面有内生需求和具体举措等,并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管理提升目标,提出企业会计人才培养计划以及为培养人员提出明确的课题研究方向,提供较大的实践应用平台。
(四)企业培养措施有力:包括企业对财会人才队伍的培养举措以及对培养人选的具体培养措施。
四、其他事项
上报材料具体按市人社局(甬人社发﹝2017﹞79号)文件要求进行。联系人:会计管理处周蝶飞,联系电话:87188411。
附件1:关于做好2017年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79号).tiff
附件2: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人员选拔申报表(企业类).doc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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