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我局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宁波市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及财政部对法治建设的部署,积极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并取得明显成效。
一、强化依法行政组织保障和能力建设
(一)积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1.法治政府建设任务部署及时、分解到位。一是制定2018年度宁波市财政工作要点。为我市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提供资金保障。严格落实预算法;整合和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强化政策兑现公开性、公平性、时效性和反馈机制;加大办案查处力度,严格实施绩效评价;认真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会计法,加快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二是报送2018年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思路。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我局2018年法治建设的工作思路:继续推进学法用法工作,认真落实法制审核试点,有效完善复议应诉机制,持续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切实贯彻目标考核要求,积极推进法治宣教。三是印发年度依法行政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将《宁波市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及市政府法制办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工作考核评价指标的工作任务进行了细化落实,将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责任处室,法规处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
2.依法行政和普法领导小组运行规范化、常态化。一是领导小组议事规范化。我局严格按照2016年制定的依法行政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规定开展,做好会议组织,实现程序合规;定好会议议题,聚焦法治建设;抓好会议落实,确保决策落地,相关会议资料完备。二是领导小组运行常态化。2018年,我局召开三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分别讨论、审议了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等法治建设议题。
3.按规定报送、公开法治政府建设报告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要求,我局于2017年12月5日报送了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工作报告、2017年度法治政府考评部分数据材料、第三方评价相关数据资料,以及2017年法治建设工作亮点。在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中,我局被评为优秀单位。我局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工作报告已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二)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情况
1.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一是学习“八八战略”与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结合。将“八八战略”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内容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学习,将“八八战略”实施15周年的法治经验与改革开放40周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新成就结合起来学习,增强我局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的深刻认识和厉行法治的积极性。二是党员干部理论考试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相结合。我局领导干部全部学完“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网络专题培训”学分课时,同时全部通过“2018年度党员干部理论考试”,真正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2.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我局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将宪法法律学习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一是局党委中心组年度集体学法4次,具体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二是局领导认真落实年度履职述法制度。三是局领导在日常工作中主动结合分管工作对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进行学习。
3.全部通过2018年度学法考试。我局领导干部积极参加2018年度全市市管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培训考试、党规党纪和监察法知识学习考试,参加率、通过率均为100%。
(三)财政干部法治能力建设情况
1.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一是我局行政执法证件持有率达85.5%。二是参加申领省行政执法证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组织新调入行政执法岗位的同志参加市法制办举办的2018年度第二期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和网上统一考试。三是加强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要求,对我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数据进行维护,完成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各项工作。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一是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培训制度,对财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出具体要求:全体财政干部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积极参加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讲浙江行活动,重点加强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学习宣传。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全年不少于4次,完善学法档案;强化领导干部年度履职述法工作;完成2018年度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和全市公务员学法用法轮训;广泛开展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在年度教育培训和干部学习培训平台中增加法治内容,努力培养干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二是细化法律知识培训学习内容。一方面加强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学习。举办“智慧财政”讲坛4期,开展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题培训,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专题讲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专题辅导会;组织观看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片1次,组织观看纪律教育专题片1次;举办新录用人员初任培训班,积极组织参加科普大讲堂、四明学堂,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另一方面开展财政法律知识培训学习。举办全市乡镇财政干部培训班、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管理培训班、全市政府会计制度培训班、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和处置政策培训、2018年农财政策培训会、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会、全市预算债务管理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政干部依法理财能力。
3.全员通过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全局财政干部积极参加2018年度全市市管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培训考试、2018年党规党纪和监察法知识学习考试、2018年市级机关公务员学法用法轮训考试、2018年度全市党员干部理论考试,参加率、通过率均为100%。另外积极组织参加“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知多少”在线学习答题活动。
(四)法制机构履职及能力建设情况
1.我局法制工作推进成效明显。(1)务求实效,法治建设再创佳绩。一是我局法治财政建设整体工作受到市政府表彰肯定。市局连续三年获评宁波市法治政府建设优秀单位。同时,顺利通过了财政部、市普法办对我局“七五”普法工作的中期督导、评估。二是全国法治财政示范点建设深入推进。市局加强与县局研讨,推动法治财政示范点建设按照实施方案有序开展。三是行政救济案件办理方法创新成效显著,将调解理念应用于两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中,通过案件实地调查,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当面沟通和解,申请人最终撤回复议申请。(2)聚焦风险,依法行政不断深化。一是切实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制订局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参考文书,明确了法制审核的相关要求。同时,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及其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二是稳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制定了宁波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宁波市资产评估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建立了工作机制,梳理了随机抽查事项,推广应用统一信息平台,部署全市财政系统做好随机抽查工作。(3)服务大局,法治保障平稳有序。一是确保机构改革平稳过渡,做好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中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法规处及时调整人员分工,确定工作思路,确保法规工作有序不乱。二是有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开展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会前学法,组织开展宪法修正案专题讲座、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学法用法轮训考试、公职律师考核培训等相关工作。三是配合财政部做好立法调研,认真做好耕地占用税立法调研、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立法调研等多项调研工作。
2.法制机构积极履职。一是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法规处干部注重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理念新论述,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学习落实,完成2018年党规党纪和监察法知识学习考试。二是加强法制干部业务学习培训。参加全市普法联络员培训、政府间财政关系相关立法问题研讨会、市法学会会员骨干素能提升研修班、行政复议应诉典型案例评析会、宁波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二届交流研讨会,加强法制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法制机构履职能力。三是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作用。法律顾问按照我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任务,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等方面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四是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汇报和联系,利用内网RTX系统强化系统内联系和沟通,发挥法规业务骨干在系统内上下左右之间工作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主动加强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汇报和联系。五是2018年我局法制机构在履职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并予以问责的情况。
3.加强法制信息宣传报道。及时总结市局及各基层单位开展的各类法治活动,积极向“宁波法制信息网”报送法制信息,向“宁波普法网”报送普法信息,提升我市财政法治工作影响力。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
(一)立法工作情况
1.2018年,我局无立法项目和立法后评估项目。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政府规章项目立法前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工作办法》《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印发后,我局及时通过内网“政策法规公告”版块转发至机关各处室单位学习落实,贯彻宣传立法前评估工作积极到位。
2.积极对上级起草法规规章反馈意见。一是结合我局职责,向市人大和市政府法制部门反馈意见建议。主要是向市人大反馈对《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等的意见建议;向市政府法制办反馈对《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宁波市海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修订送审稿)》等的意见建议。二是结合我市实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建议。主要是向财政部反馈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等的意见建议。
3.做好法规规章配套制度制定。(1)法规规章配套制度制定总体情况。2015年—2017年颁布的宁波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涉及宁波市财政局职责的地方性法规共8部、政府规章21部。以上29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我局职责主要是财政资金支持,我局对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到位。(2)配套制度落实情况。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财政职责需要进一步细化的,我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通过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指南、实施办法、指导意见、工作通知等制度进行贯彻落实,共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14部,制定相关配套制度22个。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财政资金支持职责明确的,我局根据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和相关资料以资金下达文件的形式对相关工作进行落实,共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15部,共下达资金文件25份。
4.做好其他立法工作。一是及时反馈立法建议项目。我局积极办理关于征集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建议项目的通知、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报市人民政府2019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通知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征集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并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一件2019年政府规章立法预备项目——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5号,修订)。二是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认真落实市人大法工委《关于征求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意见的通知》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及时反馈意见建议,报送清理结果。
(二)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
2018年我局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未在行政诉讼、备案审查、复议审查、异议审查或其他途径审查中被纠错,未收到关于提交答复材料或书面说明的通知。
1.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根据市政府法制办近年来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新规定,学习借鉴了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和经验做法,明确定义、范围,细化制定规则,明确制定程序,加强文件管理,我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
2.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一是协助市政府法制办完成关于涉及补贴奖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二是向市政府法制办反馈对《宁波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的修改建议,着重对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进行了意见反馈。三是经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我局严格按《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法制办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2018年,对代市政府拟文的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初步合法性审查,对市财政局发文的4件规范性文件全部进行合法性审查。以上6件规范性文件均通过备案审查,未被纠错;在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中,未发生规范性文件被审查的情况。
3.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2018年,我局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和上级业务部门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涉及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涉及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军民融合发展、涉及产权保护、证明事项、涉及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等多批次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经各处室集中清理并由法规处汇总后,目前,市局继续有效财政规范性文件61件、部分条款失效6件。
(三)局机关合同管理情况
1.健全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一是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指南》。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指南>有关事项的通知作为我局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的主要防控点,结合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合同管理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宣传《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指南》,认真开展我局合同合法性审查和管理工作。二是制定本机关合同管理制度。我局于2014年印发了关于规范局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办法>和<宁波市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参考文书格式>的通知、关于实施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行了细化,完善了我局行政合同管理的流程,明确了合法性审查、备案的具体范围和要求,以及合同统计、清理、保管等相关制度,内容较为完备。
2.落实合同合法性审查职责。一是合同合法性审查职责履行到位。首先,各处室(单位)签订合同送审前,负责核实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并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风险及自身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论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或委托专业机构调查。其次,市局法规处收到处室(单)位的送审合同后,主要对合同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条件订立合同,是否作出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承诺,是否有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担保的内容,是否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约定,以及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是否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依法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查。为提高合同合法性审查的质量,我局法规处进行合同合法性审查时主要委托局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二是合同履行情况良好。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我局共签订合同66件,签订前全部经合法性审查,共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133条,合同合法性审查成效明显:一方面法规处提出审查意见被采纳率高,且审核提出问题数较去年继续下降。另一方面经法规处合法性审查的合同,未出现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对方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等影响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形或纠纷、诉讼案件。三是按规定报送合同统计报表。认真统计汇总报送合同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合同管理相关工作要求,不断提高我局合同管理水平。
3.2018年,我局未签订应当备案的重大合同。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落实情况
1.评估县级财政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落实情况。
转发<关于做好全国财政“七五”普法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和<全国财政“七五”法治宣传教育总结验收计分标准>的通知,督促区、县(市)财政部门对本单位财政重大决策的范围明确、程序规范、执行中的定期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等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完善相关工作。
2.认真落实《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一是健全和优化决策规则、机制。2018年我局修订完善了宁波市财政局工作规则,认真遵循中共宁波市财政局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积极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二是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根据《规定》要求和财政工作实际,我局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有:1、本局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则、年度计划;2、本市财政体制等有关改革调整工作;3、拟出台的有关财政重大政策措施;4、重大项目安排;5、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三是细化和明确决策程序、分工。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均须经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意见征求、合法合规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报请上级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其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充分协商或征求意见;涉及各地的,事先征求基层财政部门意见;涉及服务对象权益的,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等制度,对每项决策事项均明确具体处室单位负责贯彻落实、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3.2018年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情况。我局所有重大行政决策,均按上级部门档案管理要求及时、规范、完整归档。
(二)行政程序制度落实情况
1.合理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确保我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上级业务部门一致,结合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运行系统建设,做好我局行政处罚系统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权梳理入库,将行政处罚行为纳入系统流程监控,监督并约束行政权力。
2.积极推进“三项制度”。一是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市级主要行政执法部门配置必要的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给予经费保障。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关于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研究制订宁波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指引,细化各工作节点的处理规定和标准,制定过程文书范本。二是积极推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我局在2017年推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基础上,2018年又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情况说明格式文本、法制审核意见表统一使用,推进我局法审试点工作规范化。2018年,我局发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1件,经法制审核,内容合法。三是认真落实行政处罚结果公开要求。贯彻《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和《宁波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相关处室确定专人负责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开工作。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后续程序。2018年1月1日以来,我局未发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案件;发生其他行政执法案件66件,其中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8件,海域使用金减免项目13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45件;发生行政复议案件5件;发生行政应诉案件2件,执法文书普遍采用EMS或挂号信邮寄方式送达。我局办理以上案件均依法告知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以上其他行政执法案件无关于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法定程序要求,以上5件行政复议案件因申请人未提出听证要求且我局认为无必要而未实施听证程序。
4.有序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一是市局层面明确了由法规处负责牵头、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相关责任处室具体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工作机制。二是梳理确定了财政票据监督检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为我局的随机抽查事项。三是推广应用统一信息平台,指导和部署全市财政系统应用“双随机”系统做好随机抽查工作。四是组织制定了宁波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宁波市资产评估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三)法律顾问制度及公职律师制度推行情况
1.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及考核机制。一是制定我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我局于2016年制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对法律顾问的选聘办法、任职条件、工作职责、费用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法律顾问的选聘采取系统内与系统外相结合的原则,聘期一至三年,期满可以续聘。内聘法律顾问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或定向选聘的方式,择优筛选。内聘法律顾问在系统内资源共享,市局根据各单位需要和实际情况统筹使用内聘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由各区县局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选聘,并将外聘法律顾问相关情况报市局登记备案。二是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政府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评价和任期考核办法和中共宁波市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依据我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结合法律顾问提供的年度工作记录表及日常工作成效,对外聘法律顾问遵守法纪、履行职责和奉献社会等方面进行工作评价,并向律师事务所进行反馈。
2.做好政府法律顾问信息维护。认真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统一使用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系统的通知》(甬府法发〔2017〕6号)要求,及时将聘用的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人员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
3.外聘法律顾问认真履职。一是继续聘请法律顾问。2018年度,我局延续与律师事务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聘请4位律师担任我局法律顾问,主要向我局提供4类法律服务:1.就我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进行指导、草拟、审查法律文书;2.应邀参与我局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3.协助我局开展法律普及活动;4.接受我局委托代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同时建立固定值班制度,律师事务所每周派一名律师到我局值班,对我局履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现场咨询服务。二是外聘法律顾问积极履职。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我局法律顾问积极履行职责,主动参与财政法治建设,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研究具体法律问题,办理具体法律事务78件,其中:参与法律文件起草2件;参与合法性审查/合规性评估3件;参加行政复议/诉讼案件7件;参与合同审查62件;提供其他法律咨询4件。
4.推行公职律师制度。一是截至2018年上半年我局已有2位同志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原全市财税系统共获批公职律师4名。二是于2016年制定公职律师实施方案,对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机构、证书的申请及管理、执业管理、执业保障和附则等七个方面进行规定。三是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办公室设在市局法规处,具体负责系统公职律师的管理工作。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
1.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在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3大类6个项目中,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建立法制审核规程、制度。(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成立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处室(单位)根据我局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的任务书、路线图和时间表开展工作。(2)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法审工作的审核范围、内容、程序和期限,以及指导监督等事项。在具体内容上,重点明确以下几个事项:一是作出目录清单外应纳入法审范围的定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决定,应纳入法制审核范围:依法应组织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拟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情形。目的是帮助执法单位更好地判断哪些执法决定应纳入法审范围,尤其是尚在目录清单之外的事项。二是已经明确的法审事项要求应审尽审。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外,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三是规定法审的异议处理机制。法制机构对执法机构提交审核的执法决定出具了不同意见的,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相应补正、修改,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重新组织调查,新的办理意见需重新按法审办法规定送交法制机构审核。如果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并按规定作出决定。(3)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参考文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实践,制作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提高法制审核的规范化。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2018年,我局无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本机关发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1件。业务处室按照我局审核办法和文书格式要求,向法规处提交了法制审核提请表、拟作出的决定书文本和送审说明,第一次送审后法规处退回业务处室补充材料,第二次送审后法规处进行审核并出具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审核通过。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
1.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学习贯彻《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和《宁波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相关处室承担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主体责任,并确定专人负责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本处室以市局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信息;法规处承担监督责任,负责业务处室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
2.在门户网站公开执法主体信息。我局执法主体信息由市法制办统一公开;我局机构职能、权限信息通过“宁波财政局官网”向社会公开。
3.有序实施“双随机、一公开”事项公开。一是公开“一单两库一细则”。编制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双随机”抽查监管方案。二是明确随机抽查方式和公开方式。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标准、依法处理”的监督检查原则,结合宁波市财政执法实际拟定随机抽查方式和公开方式,制定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按要求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实施抽查工作,形成检查结论;公开检查结论和处理结果。
4.推进行政执法决定公开信息化。结合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运行系统建设,落实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电子政务办工作要求,做好我局行政处罚系统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权梳理入库,阶段文书绑定等工作,将行政处罚行为纳入系统流程监控,监督并约束行政权力。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1.对市级行政执法部门配置执法记录仪给予经费保障。我局积极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2017年度、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分工职责,在每年预算编制时对市级主要行政执法部门配置必要的行政执法记录仪器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对市级主要部门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经费保障到位。
2.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自查期间无行政许可、无行政处罚案件发生。我局认真完成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部署的工作任务,对我局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了自查,无行政许可、无行政处罚案件发生。无许可、处罚案件原因:一是推进权力清单工作以来,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全部下放到区县财政局实施;二是我局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未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3.积极落实上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一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纳入政府采购执法活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关于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研究制订宁波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指引,细化各工作节点的处理规定和标准,制定过程文书范本,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工作。二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纳入“双随机”抽查内容。制度建设方面,制订“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纳入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工作推进方面,市局层面明确了由法规处负责牵头、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相关责任处室具体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工作机制;梳理确定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推广应用统一信息平台,指导和部署全市财政系统应用“双随机”系统做好随机抽查工作。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1.开展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积极参与财政部和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工作,及时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确保我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上级业务部门一致。
2.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结合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运行系统建设,落实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电子政务办工作要求,开展处罚裁量基准的动态调整和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权梳理入库,阶段文书绑定等工作。
(五)2018年度,我局无行政复议被纠错案件,无行政诉讼败诉情案件。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行政执法监督开展情况
1.开展会计监督专项检查。一是思想高度重视,组织落实有力。做好组织发动,我局每年第一时间下发文件对全市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并召集各区县(市)财政局检查组长开展专题讨论,落实财政部检查要求。层层抓落实,健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分级领导机制,纵向市县二级分级负责、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检查,横向各级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检查组长狠抓落实。市财政局成立4个检查组、各地共成立14个检查组,检查对象确定、分组检查、问题审定、处理处罚决定均规范推进。加强督查指导,在全市财政监督检查业务培训班上对各地进行了会计监督检查专题培训;指定专人负责对各地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导,及时掌握各地检查动态,支持各地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二是注重查前准备,工作有序推进。科学制定方案,各地均能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检查方案,部分地区将会计监督检查与部门预决算检查、内控建设评价相结合,拓展了检查的广度和深度。组建检查小组,各地都抽调业务骨干,有的还聘请注册会计师充实力量,组成了专业的检查小组,开展检查工作。开展业务培训,把业务培训作为检查的一项前置程序,组织所有检查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提高了检查人员的检查业务水平。注重查前调研。市局在检查前主动联系会计管理部门和注会协会,了解被查事务所经营情况;各地也在查前主动向相关科室获取资金分配指标及具体资金管理制度,以提高检查工作的精准度。三是严格规范程序,确保检查质量。认真做好查前公示,市局以正式文件在外网将检查对象、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等事宜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注重规范检查程序,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宁波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等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认真深入,各检查组坚持做到“检查情况记录、检查工作会审”,做出处理处罚时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到位、定性准确、尺度统一,重点关注收入完整性、支出合规性、资产管理安全性以及债权债务真实性。做好查后公告,检查结束后及时将处理决定书抄送有关部门,并在各地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强化监督检查的严肃性。
2.开展财政票据专项检查。一是细化专项检查要求。我局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专项检查工作部署,及时转发通知,并从检查内容、检查表格、时间节点等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要求。二是扎实做好市级自查。一方面,我局及时将检查通知在局外网公布,第一时间告知各执收单位做好检查准备;另一方面将纸质文件发到市级82家主要执收单位,要求各执收单位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我局。我局对2015年以来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三是区县(市)同步开展检查。2018年,全市17个县(市)区均同步完成自查工作,县(市)区自查材料都已上报我局。我局归集县(市)区自查材料和市本级自查材料一并报浙江省财政厅。
(二)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情况
2018年,我局办理行政应诉案件1件,案涉业务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我局严格按照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行政诉讼应诉相关职责,依法出庭应诉、提供相关证据,一审开庭审理驳回原告起诉。我局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未收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
1.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印发宁波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进行明确:由主办处室单位开展公平竞争自查,说明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及相关细则规定的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方式进行自我审查情况。除例外规定外,主办单位作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自查结论的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没有进行公平竞争自查的文件,不得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根据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要求,我局及时反馈对联合转发《浙江省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2018年工作方案》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我局2018年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表。
2.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以来,我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全部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以上文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我局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被相关部门查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3.组织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一是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明确市局各业务处室(单位)是市局制定的政策措施清理的责任处室,政策措施涉及多个业务处室的,以牵头发文处室为清理责任单位,其他相关处室配合,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二是明确工作节点。及时拟定工作计划、发布工作通知,做好清理组织工作。由各主责处室(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对存在争议或难以确认清理结果的,组织相关处室讨论并提出建议,由主责处室确定清理意见。充分考量工作总量与时限要求,合理确定时间进度,保障清理工作有序开展。三是做好工作衔接,与市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衔接,将各项清理工作有机融合,有效提升工作质效。四是清理结果较好。业务处室(单位)清理并经法规处汇总,本次清理共涉及我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3件,均无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行政复议职责落实情况
1.行政复议总体情况。一是严格落实行政复议职责。我局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2018年我局未发生需移送的行政复议申请,未收到省、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征求案件办理意见的通知;未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决定,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中均按规定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二是未发生复议被纠错案件,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未收到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我局作为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案件4件,依法稳妥审理了以上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我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均未提起行政诉讼。
2.积极完成行政复议相关工作任务。一是报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认真落实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征集2017年度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的通知》要求,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1件案例,概括案情、归纳争议焦点,重点评析了该案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疑难复杂情形,并汇报了办案体会,推动我局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质量。二是及时向市法制办反馈意见建议。对市政府法制办下发的各项征求意见稿,及时组织讨论并反馈建议,文件正式印发后,及时组织机关相关处室认真学习,按要求贯彻落实。三是参加全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评析会。根据省财政厅要求,我局总结了2017年以来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基本情况、工作经验、有效做法;结合工作实际分析存在的问题,重点分析易引发争议的财政行政行为及其原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进一步做好复议、应诉工作提出具体建议;并报送了我市财政系统典型案例。
3.推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信息化。一是应用行政复议应诉信息管理系统办案。我局积极应用宁波市行政复议应诉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时准确完成省、市复议应诉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工作。二是及时报送复议、应诉案件分季度统计报表。认真落实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分季度统计工作要求,按时报送2017年度、2018年第一季度、2018年上半年和2018年第三季度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行政调解案件情况分类统计表。三是及时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我局严格落实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的通知》要求,对2018年度我局作为复议机关办理的符合要求的全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我局外网向社会进行了公开。
(二)行政调解制度落实情况
1.切实保障市级行政调解工作经费。一是保障市级行政调解工作经费。对市级行政调解工作经费在市政府法制办“法治综合保障经费”预算中予以安排,保障市政府法制办开展必要的行政调解宣传、培训、指导等工作。二是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补助的意见。会同市人社局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件中专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聘任制调解员的认定、办案补助标准,并细化制定了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办案补助发放办法、宁波市聘任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办案补助发放办法,保障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鼓励和调动了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提高了案件处理效能。三是落实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保障工作。根据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保障调委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督促区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司法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补助和补贴标准,对调解员补贴经费结合主管部门对其调解纠纷数量、质量、难易程度、规范化等考核情况予以安排与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医疗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2.切实落实财政行政调解工作职责。一是工作机构保持不变。我局分管法规处的局领导是我局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法规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并配备了相应的行政调解兼职人员,推进我局行政调解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我局一名同志入选市级行政调解人员库。二是督促全市财政系统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我局借助区、县(市)财政局法规科长会议、法制工作培训、内网rtx群等平台,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强调行政调解在保障财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拓宽矛盾纠纷解决渠道方面的重要作用,督促区县(市)财政局依法选择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3.切实履行行政调解统计报告任务。我局严格落实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报告统计分析的工作任务,定期统计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按季、半年、全年口径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统计结果。截至2018年12月7日,我局未发生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案件。
七、上级表彰奖励情况
我局法治工作多次受到上级表扬肯定,主要有,2017年度宁波市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优秀单位,2017年全市目标管理考核优秀单位,2016-2017年度市级文明机关创建考核标兵单位,2017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十五佳网站”称号,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理论研究征文获奖1篇。另外,我局一篇调研论文《浅析财政部门法律风险及其控制》被《宁波政府法制》2018年第1期录用;我局财政法治工作被财政部条法司作为经验介绍。
宁波市财政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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