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宁波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10-03 09:3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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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市财政局制订的《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 制订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2015年,财政部相继印发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明确对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程序、设立基金领域、政府投资基金组织形式、运作和风险控制、基金的终止和退出、预算管理,以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并要求地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为此我们草拟了《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便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管理运作和风险控制,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

二、《办法》基本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

(一)《办法》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的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市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支持我市重点行业(领域)产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包括现有的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以及上述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市政府出资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办法》明确政府出资途径

市政府单独出资设立投资基金,通过市国有投资公司间接出资设立,以投资基金法人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公司”)资本金形式存续,并由市国有投资公司代行投资基金公司出资人职责;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子基金,通过投资基金公司间接出资。

(三)《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1.基金设立领域:设立基金领域限定在外部性强,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领域,重点聚焦创业创新、产业重大发展,中小微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领域)产业转型升级资本投入。

2.批准主体:市政府单独出资设立有关行业(领域)投资基金,应当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导,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参股子基金,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面向各区县(市)及社会征集投资意向,提出子基金设立方案,经尽职调查、投资评审等程序后,由投资基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3.明确基金业务主管部门:是指主导行业(领域)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具体承担某一行业(领域)投资基金业务指导和运行监管职责的市级部门,目前仅指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部门。

4.组织形式: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四)《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要求

1.运作原则: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政府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各个阶段采用市场通行做法;投资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2.管理原则:投资基金实体应实行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其中:投资基金应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其委托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基本条件;投资基金应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3.运作模式:单独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可采用 “参股子基金”、“跟进投资”、“直接投资”模式进行运作。采取直接投资的,应由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对直投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按投资决策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4.收益处理与亏损负担:投资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根据投资基金投资市内项目规模及投资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政府出资部分的投资收益可按一定比例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五)《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1.存续期限:投资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参股子基金存续期限不超过8年,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与其他出资人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最多延长2年。投资基金直投项目延长投资期限的,应当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2.期满退出: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市政府出资额和归属市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原投资渠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3.退出条件:投资基金从投资项目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投资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应在子基金章程中约定提前退出条件。

(六)《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基金费用和收益

1.委托管理费:单独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的委托管理费,在综合考虑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运营成本和实际投资规模的基础上,原则上实行分档退坡确定费用比例,按年由投资基金公司向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委托管理费用。

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市场化原则,由企业自行确定。

2.费用列支规定:投资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投资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投资基金公司用于滚动投资。

(七)《办法》衔接

1.区县(市)可结合《办法》及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2.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产业发展基金等市级基金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修订完善相关行业(领域)投资基金实施细则。

3.本办法实施前签约的项目,按原管理制度执行。与国家相关投资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法》解读机关情况

《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市财政局产业发展处,联系电话:87188095,邮箱:zhaohui1407@163.com。

原文: 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 图解《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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