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发〔2019〕1219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财政局、体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宁波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体育局 2019年12月24日 宁波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体彩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9〕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彩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省、市规定的分成比例,从我市销售体育彩票筹集的公益金中返还的,用于体育事业和与其相关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体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信”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体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由财政、体育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体育部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体育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体育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体育部门负责按照资金使用范围编制预算建议、预算资金执行、项目日常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 体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级财政、体育部门应共同加强体彩公益金的管理,做好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衔接,统筹使用体彩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体彩公益金使用范围包括群众体育、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等。具体内容包括: (一)群众体育主要用于: 1.援建、修缮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主要用于资助各地建设和维修公共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包括体育馆、体育场、全民健身中心、田径场、游泳馆(池)、全民健身广场(公园)、综合训练馆和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等。 2.配置体育健身器材。主要用于购置体育健身器材配套用于全市各地农村、社区等,购置国民体质监测器材配建于全市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等。 3.资助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主要用于资助体育骨干、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培育社会体育组织的发展等。 4.资助或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主要用于组织开展群众体育各项活动和竞赛工作以及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等。 5.资助或组织全民科学健身服务和宣传。主要用于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和指导、国民体质监测、智慧体育和体育宣传等工作。 6.资助体育场地公益性开放。主要用于支持公共体育场地和学校体育场地等公益性开放。 7.资助健身休闲相关项目。主要用于完善健身休闲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健身休闲设施等。 (二)竞技体育主要用于: 1.资助举办或承办各类体育赛事。主要用于资助市级以上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2.改善运动队训练比赛、生活设施条件。主要用于运动队训练比赛场地建设、维修保养,生活设施改善,训练器材装备购置;竞赛、训练、科医服务的辅助设施的研制、购买费用等。 3.资助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主要用于对国家级、省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补助,对基层单位输送人才的奖励等。 4.支持市备战和参加国际、全国、省级以上赛事。主要用于运动队为参加比赛发生的人才引进、外赛外训、训练比赛器材、科医器材、科研运作与营养调控、场地日常维修维护及运转经费、市代表团工作经费等开支。 5.补充教练员和运动员保障支出。主要用于教练员引进和运动员转岗培训,运动员退役补偿、伤残救助、特殊关怀等保障支出等。 (三)青少年体育主要用于: 1.资助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主要用于各级各类体校建设、业余训练补助等。 2.搭建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网络。主要用于省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市级高水平基地、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市级训练点、联合办队、市校园足球等。 3.组织开展青少年各项竞赛活动。主要用于市青少年赛、举办积分赛、夏令营等。 4.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科学研究和培训等。主要用于少体校教练员、体育师资引进及培训;科学选材、科学训练研究等。 5.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交流。 (四)经市政府确认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体彩公益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公务接待;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 (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政开支; (四)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五)超过预算批复之外的用途和不符合体育彩票发行宗旨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体育部门应根据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情况,以及规定的分配政策和分成比例, 测算本级体彩公益金收入预算数。 第十条 体育部门应根据体彩公益金收入预算数编制体彩公益金的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体彩公益金支出预算与部门预算应同步编制。 市级体彩公益金预算分为市本级支出预算和对区县(市)转移支付预算两部分。 第十一条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市级体彩公益金资助,应根据体育彩票发行宗旨、体彩公益金使用范围,以及申报项目的政策依据,提出项目预算申报材料。 市对区县(市)转移支付项目由县级体育部门根据体育彩票的发行宗旨、体彩公益金资助范围,提出项目预算申报材料。 项目预算申报材料应于每年6月底前须正式行文向市体育局申报。 第十二条 提交的项目预算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基本建设项目需提供当地发改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三)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 (四)项目预算及申请资助的金额; (五)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申报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是项目条件成熟、预算年度当年能够开工的项目。 第十三条 申请市级体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项目,须在每年7月底前向市体育局提交当地发改委的立项批复。 第十四条 体育部门应细化体彩公益金本级支出预算编制,规范项目预算申报,强化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审核,做到项目预算立项依据充分、定额标准科学、绩效目标合理。要强化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体彩公益金补助地方体育事业支出预算按照《宁波市地方体育事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甬体〔2017〕159号)规定采用因素法分配,各区县(市)按规定安排使用市级体育事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 市体育局应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级体彩公益金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第十七条 市级体彩公益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体育、财政部门应加强本级体彩公益金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支出进度。 第十九条 加快市级体彩公益金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进度,每年12月底前应按不低于当年预算数的70%将下年度的预算提前下达县级财政局、体育局,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应将当年体彩公益金转移支付预算全部下达完毕。 第二十条 区县(市)财政、体育部门应加强对市级体彩公益金使用的管理,加快市级体彩公益金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年度预算完成。 第二十一条 市级体彩公益金重点资助的基本建设项目,各地应及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强化项目建设责任,积极推进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执行实行项目单位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单位负责人要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应严格按照财政下达的预算和批复的绩效目标,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确保项目质量、效益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强化项目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体彩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使用。 使用体彩公益金形成的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市)体育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市级体彩公益金实际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体育局,内容包括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市体育局应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报送上一年度体彩公益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四章 宣传公告 第二十五条 体彩公益金使用单位要积极做好体彩公益金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体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体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标识,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负责制作,标识的主体图案、颜色和字样应当遵照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规定制作。相关费用在体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经费中列支。 体育部门应适时开展体彩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设立或展示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已建成的体彩公益金资助的设施设备应尽快投入使用,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 体彩公益金资助的设施设备建成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体育部门应按要求做好体彩公益金预决算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条 市体育局和各区县(市)体育局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体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体育部门应加强对体彩公益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体育部门可以通过约谈、函询、查阅资料和实地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单位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目标是否发生偏离;项目绩效情况和宣传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体育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资助项目,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审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四条 体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体育部门及单位和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据《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体育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做好体彩公益金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体彩公益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每年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和分配市级体彩公益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省补助我市用于我市体育事业的公益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范围使用,有关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区县(市)财政、体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体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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