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发〔2019〕315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行办理定期存款工作,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5日 附件 宁波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管理。 财政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转出定存的金额和期限。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市级国库资金存放管理,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宁波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财政发〔2017〕324号)执行。 第三条 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二章 竞争性存放操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存放,是指市财政局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通过招投标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的财政管理活动。 市财政局可以自主实施,也可以委托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正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竞争性存放具体招投标事宜。 第五条 参与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的银行,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市财政局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 第六条 竞争性存放过程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流程包括: (一)发布竞争性存放公告。市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市政府采购中心、中介机构应确保参与银行充足的响应时间,至少于每次操作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宁波政府采购网、宁波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等指定网站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 (二)组建评选委员会。市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市政府采购中心、中介机构应当组建由市财政局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三)确定存放银行。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逐一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发布资金存放中标公告。 (四)签订存放协议。根据招标结果,市财政局与中标银行签订资金存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市财政局依据中标结果和存放协议,办理资金划拨。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应向市财政局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中标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五)资金到期收回。存放资金到期后,中标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回市财政局指定账户。款项划回后,相关证明、协议自动失效。 第七条 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经济贡献度等方面。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研究设置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小微企业、三农、扶贫领域贷款等支持经济发展贡献度的相关指标。 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具体的评分指标和标准权重由市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细化设置,并于每期招标文件中公布。 第八条 市财政局应视财政资金情况,在确保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适时确定资金定期存放数额,按规定进行竞争性方式操作。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第九条 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应控制定期存款的银行数量,具体数量根据拟招标的定期存款情况决定。 第三章 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市财政局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 第十一条 中标的资金存放银行不得将财政专户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财政专户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中标银行未按规定和承诺办理相关业务,造成专户资金风险或损失的,中标银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标银行在资金存放期间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市财政局应当及时收回资金。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工作。市财政局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中标的资金存放银行应向市财政局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市财政局相关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市财政局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在3年内取消该银行参加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竞标资格。 第十四条 如遇国家和市有关政策调整,市财政局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中标银行应积极予以办理。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按原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中标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由市财政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统一组织并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
【返回首页】 【打印】 【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