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发〔2019〕793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宁波市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本次监督检查的范围为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完成名录登记并公布,在宁波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范围内,按抽查比例不少于30%,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家的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2018年已经检查的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安排本次检查(不包括被投诉案件较多和执业过程工作差错较多的机构),近三年未检查过的代理机构均纳入今年检查名单。本次检查原则上针对2018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查的项目数不少于5个,部分代理机构2018年代理项目不足5个的,不足部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抽查2017年或2019年已完成的代理项目。 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各区县(市)财政局应当按代理机构工商注册属地和采购项目预算归属地相结合原则,按不少于30%的抽查比例确定被检查代理机构;为了避免对代理机构重复检查,各地区按上述原则初步确定被检查代理机构后,将被检查代理机构名单报市财政局统筹调整确定各地代理机构检查名单,被统筹调减检查对象的地区,应当进行补充抽取检查对象,确保完成规定的监督检查任务数。鉴于宁波地区代理机构跨地区执业的常态,各地区对代理机构抽查的采购项目不限于本级预算归属的采购项目。对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是组织监督检查、作出处理处罚、公开查处结果和上报监督检查统计数据的责任主体。采购规模较小的功能区可以与就近区(县)市实施联合检查,工作方式和责任主体按联合双方约定执行。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时间 监督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以及采购人、专家评委、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保证金、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方面内容。对“2019年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表1至表9中标注的*号重点指标应当进行重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严格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或处罚。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检查时间从2019年10月开始,具体安排如下: 检查准备阶段(2019年9月20日-9月30日):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监督检查范围和具体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9月30日前将《2019年拟抽查代理机构名单》(格式见附件)上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统筹调整后,确定各地区检查任务。 自查阶段(2019年10月15日-10月31日):财政部门应当向被检查单位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被检查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按照要求做好自查报告、项目档案资料报送。对不如实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书面审查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财政部门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和收集证据。检查工作底稿应当按采购项目编制,载明存在问题的违法违规事实和相应法律依据,并附存在问题的证据材料。 现场检查和处理处罚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和工作底稿所附的证据材料。对检查发现问题涉及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约谈评审专家并签字确认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应证据材料。对检查发现问题涉及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应证据材料应当由采购人签字盖章确认。 财政部门根据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应证据材料,对违法违规责任主体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罚决定。对采购人作出的行政处理或处罚的应当抄送其主管预算单位或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理处罚结果应当依法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形成监督检查工作报告,与监督检查工作统计报表一并在2020年2月2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进行统计数据汇总并形成宁波市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汇报材料报送财政部。 三、工作要求 (一)本次监督检查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财政部规定的监督检查标准和本通知的监督检查时间和工作要求,按期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如实反映并严格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发现的问题涉及采购人或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发现的问题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检查结束后,市财政局将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检查任务完成及时、检查质量高的单位给予表扬。 (二)监督检查工作相关资料上报市财政局可以通过本通知公布的电子邮箱进行上报,电子邮件“主题”应为“地区”+“材料名称”。监督检查指标体系、监督检查格式文书、监督检查统计报表、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参考格式请自行到宁波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动态”下载。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检查纪律其他各规定,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联系人: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徐千里 联系电话:87188441 电子邮箱:1120796949@qq.com 附件:1.2018年被抽查代理机构清单 2.2019年拟抽查代理机构名单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3日 附件1 2018年被抽查代理机构清单
附件2 2019年拟抽查代理机构名单 单位名称: 本次监督检查联络员: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注:统筹调整原则:1.避免对代理机构重复检查;2、代理注册属地和代理采购项目预算归属地相结合;3、被统筹调减检查对象的地区,应当进行补充抽取检查对象,确保完成规定的监督检查任务数。 | |||||||||||||||||||||||||||||||||||||||||||||||||||||||||||||||||||||||||||||||||||||||||||||||||||||||||||||||||||||||||||||||||||||||||||||||||||||||||||||||||||||||||||||||||||||||||||||||
|
|||||||||||||||||||||||||||||||||||||||||||||||||||||||||||||||||||||||||||||||||||||||||||||||||||||||||||||||||||||||||||||||||||||||||||||||||||||||||||||||||||||||||||||||||||||||||||||||
【返回首页】 【打印】 【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