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10-13 10: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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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财政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0〕1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财监督〔2020〕10号)等精神,市财政局决定于2020年9月至11月组织开展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重点行业会计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及全国财政会议精神,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坚持主动防范、系统应对、标本兼治、守住底线的总体思路,组织对同级金融机构或政府投融资平台(市本级选取宁波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重点关注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和债务风险等情况,揭示风险隐患,有效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全市联动项目选择乡镇基层站所、中职中专、开发园区等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工作实际选择确定检查对象。

二、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受省财政厅委托,市财政局与市注协联合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被查单位名单已由省财政厅确定并公布。检查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的执业质量、内部质量控制、执行审计准则及内部管理等有关情况。重点关注: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特别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在审计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二是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是否全面披露有关事项,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重点关注事务所为财政专项资金、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资格申请,以及涉及并购重组或者业绩考核压力较大企业等出具的审计报告。三是是否存在兼职、“挂名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外部人控制事务所的情况;是否存在无社保缴费信息,提供虚假社保信息等问题。四是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职业道德守则。五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是否持续符合执业许可的条件等,必要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和延伸检查被审计单位。

三、开展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将切实履行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职责,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专业力量,组织开展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经与市评协沟通,并考虑以前年度检查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北方亚事(宁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余姚中禾信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2家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一)检查内容。检查资产评估机构2020年度执业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至以前年度。重点聚焦资产并购、重组等对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勤勉尽责、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工作底稿反映评估过程实施等情况,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等违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时,应延伸检查评估委托人或评估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单位。现场检查结束后,对拟作出行政处理、处罚的重要案件,市财政局将按程序提交案审委进行集体审理,有效控制行政风险,确保客观公正执法。

(二)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资产评估机构和检查人员库。逐步积累、梳理近年来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情况,建立分类监管指标,探索对不同类型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方式。

(三)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管机制。市财政局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管,适时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自查,按照预警风险提示对资产评估机构提出警示、监管谈话等,以进一步加大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监管力度,提高监管质量和成效。

四、检查时间与材料上报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可实施,具体检查时间灵活掌握。各地财政部门应于2020年11月10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会计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典型案例和工作信息等材料上报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

五、检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职。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财政部刘昆部长关于各方面加强财会监督的重要批示,充分发挥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主动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及时确定年度检查名单,制订检查方案,组建检查组实施检查,充分保障检查经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检查力量,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依法监督,提高实效。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要聚焦会计、审计、评估准则制度的有效执行,突出问题导向,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加大违法违规案例曝光,加强联合惩戒,进一步提高检查工作实效。

(三)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宁波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建立案件审理和专家咨询制度,控制行政风险。要按“互联网+监管”要求,在检查中推广使用会计执法检查系统,实行检查全过程留痕。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全体参检人员要履职尽责,严格执行检查纪律,自觉维护财政监督队伍良好形象,防止“灯下黑”。

(四)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金融监管、国资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通报检查名单、共享检查结果,有效避免多头重复检查。要研究建立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专业力量,将行政检查与自律检查有机结合,提高行业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检查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对各区县(市)财政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对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附件:会计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xls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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