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政策内容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工作部署,助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着力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和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明确政府采购活动取消投标(谈判、磋商)保证金收取;禁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低价风险金、技术风险金、质量保证金等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类风险防范保证金;鼓励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规范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以及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等事项;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规范采购资金支付和采购预付款要求以及支持供应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进行信用融资的政策。 二、解读机关 本政策的解读机关为宁波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574-893884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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