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0版)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3-19 14:2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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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政发〔2020〕134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行为,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0版)的通知》(浙财综〔2020〕5号)规定,现将《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0版)》(以下简称“《非税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效和范围

《非税目录》所列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为我市截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2020年1月1日起新增、取消或调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市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不列入《非税目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公开机制

各执收部门应在本目录范围内按规定对执收的项目向社会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对项目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区县(市)要加强本辖区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在本目录范围内公布辖区内执行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并对目录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乱收费处理制度

各执收部门、各区县(市)应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非税目录》范围内按法定权限执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应收未收、多收乱收和违规收取。对属于地方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地按规定进行处理、督促整改和实施问责;对反映市级执收部门乱收费的投诉举报事项,按照“谁执收谁负责”的原则,市级执收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材料、查证情况和整改到位,自觉接受监督。

四、动态管理

为确保《非税目录》的有效性,各执收部门、各区县(市)应加强非税项目对应事项政策的动态管理。各部门因为业务政策事项调整,导致本部门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发生变化,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按《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将涉及的非税项目调整材料正式件(包括政策依据、对应执收项目调整意见和数据等)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实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调整。

各区县(市)在本级权限范围内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辖区非税目录的动态管理。

五、国家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通知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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