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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金融办关于清算政策性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补助资金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5-25 12:1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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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政发〔2020〕366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金融工作部门,有关功能园区财政、金融工作部门,各相关保险机构:

根据《宁波市金融办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银保监局关于开展政策性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甬金办﹝2020﹞1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政策性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补助资金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算资金

宁波市政策性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符合规定要求的投保企业4937家,总保费987.4万元,其中市级承担补助资金246.85万元,区县(市)承担补助资金246.85万元(详见附件1)。相关区县(市)收到市级补助资金后,作“11003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入账,支出相应列报“2170399其他金融发展支出”科目。

二、各区县(市)承担资金调整

我市政策性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补助资金由企业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作挂账处理,待投保工作结束后统一进行清算(详见附件3)。

经审核,应上缴的区县(市)有:鄞州区14.4万元,余姚市41.75万元,慈溪市38.6万元,北仑区20万元,奉化区15.6万元,镇海区11.7万元,宁海县11万元,象山县8.75万元,江北区6.55万元,杭州湾新区2.5万元,高新区1.5万元,东钱湖区1.65万元,大榭开发区1.5万元,梅山港区0.35万元。应下划的区有:海曙区386.85万元,保税区35.85万元。

三、资金拨付

请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和保税区等5个市级保险分公司注册地区的财政、金融工作部门,将清算后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各相关保险分公司(详见附件2),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增值服务

各相关保险公司要加强理赔服务,为投保企业提供防疫物资、融资增信、线上问诊等专业化增值服务,提升投保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

1、宁波市政策性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补助资金表(区县市)

2、宁波市政策性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补助资金表(保险公司)

3、宁波市政策性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补助资金清算汇总表

4、宁波市政策性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相关保险公司信息情况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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