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发〔2020〕394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8号)有关要求,现就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今年宁波市(包括乡镇)全面开展政府财务报告工作。全大市预算单位全部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范围,区县(市)财政部门编制区县(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市财政部门编制市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宁波市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范围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确保2019年度新账会计科目年初余额真实、完整。在编报2019年度政府(部门)合并财务报表时,不要求填报年初数、本年增加、本年减少和上年数。 二、实施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20年5月-6月) 1.做好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系统调试及上线工作(2020年5月) 组织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系统调试工作,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相关优化建议;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安装上线优化升级过的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系统;做好当年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的初始化工作。 2.整理本年需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预算单位,形成单位结构树(2020年5月)。 3.完成政府财务报告系统正式环境部署(2020年5月中旬)。 4.举办市本级部门财务报告业务培训和系统操作培训(初定2020年6月初)。 5.举办区县(市)政府财务报告业务培训和系统操作培训(初定2020年6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6月-2020年9月底) 1.市本级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实施(2020年6月-8月中旬) (1)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各预算单位根据《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要求,按照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全面清查、核实单位的资产负债基础上,以经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数据为基础编制本单位财务报告,并将电子数据按要求报送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主管部门应根据《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要求,对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在核对无误的基础上,合并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财务报表,对合并范围内部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抵销,形成本部门财务报告,并将电子数据按要求报送财政部门各归口业务处室。 (3)财政部门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各归口业务处室对主管部门上报的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检查抵销分录的正确性,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主管部门重新修改,核对无误后将电子数据报送给国库局。 国库局根据《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要求,在合并部门财务报告及其他纳入合并范围主体的基础上,编制抵销和调整分录,形成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撰写政府财政经济状况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形成完整的市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2.区县(市)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实施(2020年6月-8月上旬) 区县(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要求,在区域内全面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编制完成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形成完整的区县(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其中,乡镇按照不同的预算管理模式和资金链的走向,选择部门或者综合的模式编报财务报告。区县(市)政府综合财务报表拟定于7月20日前上交市财政部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拟定于8月10日前上交市财政部门。 3.市财政部门编制宁波市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2020年7月下旬-8月底) 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进度,组织市本级和区县(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会审,对市本级和区县(市)上报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检查抵销分录和调整分录的正确性。会审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要求,采用抵销方法合并编制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8月15日前完成以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表,8月底完成以政府财政经济状况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等内容的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4.市财政部门将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上报财政部(2020年9月底) 市财政部门于9月底前将审核无误的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上报财政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财务报告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将业务素质高的同志充实到编制政府财务报告队伍中来,确定专人负责编制汇总工作,扎实有序推进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二)加强宣传,组织培训。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是一项全新工作任务,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使相关业务人员熟练掌握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和要求。参加培训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要认真学习,加强交流和讨论,深刻领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等文件精髓,全面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制度,按照报告编制需求,细化会计核算内容,不断提高编制水平。 (三)夯实基础,摸清家底。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全面清查核实单位资产负债,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要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形成账务和业务相关联的控制机制。要加强政府股权投资管理,建立相关管理台账,详细记录股权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债务管理工作,确保资产负债清查核实结果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保证财务报告数据质量。 (四)认真编制,按时报送。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编制2019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做到方法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可靠。预算单位要及时完成本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并上报主管部门相关电子数据。主管部门要及时完成本部门合并财务报告编制,并上报财政部门相关电子数据。财政部门按时完成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审核、汇总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和上报工作。 附件:宁波市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方案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宁波市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开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建立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运行成本、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是促进财政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改革,对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乃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是基于政府会计准则的重大改革,总体目标是通过适度分离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政府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功能,全面清晰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为开展政府信用评级、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改进政府绩效监督考核、防范财政风险等提供支持,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和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内容 (一)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1.清查资产负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全面清查核实单位的资产,对清查出未入账的固定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完善基础资料,及时记入单位会计账,确保账实相符。 2.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的主体为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或企业集团下属的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各单位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为依据,按时完成以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财务报告。主管部门合并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财务报表,对合并范围内部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抵销,编制本部门的部门财务报告。 (二)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财政部门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为依据,在合并部门财务报告和其他纳入合并范围主体的基础上,对应调整的事项编制调整分录,对合并范围内部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抵销,按时完成以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为主要内容,政府财政经济状况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等为其他内容的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三)编制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市财政部门以《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为依据,在汇总本级和所辖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的基础上,采用抵销方法合并编制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按时完成以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为主要内容,政府财政经济状况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等为其他内容的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四、职责分工 (一)预算单位职责 1.加强基础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固。认真清理往来事项,及时处置财务挂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对代表政府管理的资产负债,各单位应全面清查核实,完善基础资料,全面、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 2.以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数据为基础,按照《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要求编制本单位财务报告,并报送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3.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时将本单位财务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职责 1.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编报的布置及软件使用培训。 2.组织、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编制、报送工作。 3.对下属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督促下属单位按照要求对报告进行更正和修改。 4.按照《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要求,在合并、汇总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基础上,完成本部门财务报告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部门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5.组织本部门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 6.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三)财政部门职责 1.国库局:(1)牵头制定全市政府财务报告工作方案;(2)组织和指导全市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布置及软件使用培训;(3)组织和指导全市政府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合并汇总和报送工作;(4)合并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5)审核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6)合并编制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7)组织和指导全市政府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8)组织和指导全市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9)组织和指导全市政府财务报告考核评价工作。 2.预算局:(1)及时提供财政中长期可行性分析等相关资料;(2)及时提供政府预算编制管理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方面的相关资料;(3)及时提供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方面的资料。 3.税政处:(1)及时提供国家税务政策法规及其落实情况的相关资料。(2)及时提供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方面的资料。 4.综合处:及时提供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方面的资料。 5.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1)及时提供地方性债务统计分析等有关资料;(2)及时提供政府债务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方面的资料。 6.城乡建设处:(1)指导、督促对口联系部门(单位)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并审核后按时上报;(2)督促对口联系部门(单位)及时提供公共基础设施相关信息;(3)及时提供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方面的资料。 7.行政政法处:(1)指导、督促对口联系部门(单位)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并审核后按时上报;(2)督促对口联系部门(单位)及时提供公共基础设施相关信息;(3)及时提供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方面的资料。 8.文教处:(1)指导、督促对口联系部门(单位)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并审核后按时上报;(2)督促对口联系部门(单位)及时提供公共基础设施相关信息;(3)及时提供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方面的资料。 9.农业处:(1)指导、督促对口联系部门(单位)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并审核后按时上报;(2)督促对口联系部门(单位)及时提供公共基础设施相关信息;(3)及时提供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方面的资料。 10.社会保障处:(1)指导、督促对口联系部门(单位)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并审核后按时上报;(2)督促对口联系部门(单位)及时提供公共基础设施相关信息;(3)及时提供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方面的资料。 11.经济发展处:(1)指导、督促对口联系部门(单位)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并审核后按时上报;(2)督促对口联系部门(单位)及时提供公共基础设施相关信息;(3)及时提供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方面的资料。 12.金融处:(1)指导、督促对口联系部门(单位)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并审核后按时上报;(2)督促对口联系部门(单位)及时提供公共基础设施相关信息;(3)及时提供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方面的资料。 13.会计管理处:(1)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会计制度等培训工作;(2)及时提供相关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方面的资料。 14.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1)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对清查出未入账的固定资产,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督促单位完善基础资料,及时入账;(2)及时提供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及国有资产综合报告等相关内容;(3)及时提供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方面的资料。 15.财政监督局:(1)负责监督财税、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2)承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3)及时提供财政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方面的资料。 16.绩效管理处:及时提供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方面的资料。 17.政府采购办公室:及时提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方面的资料。 18.宁波市财政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管理中心:及时提供PPP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方面的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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