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娱乐、交通运输、物流配送、文体旅游、批发零售、物业服务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对其生产经营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对其生产经营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为鼓励引导经营性房产业主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对在本次疫情期间,响应政府号召主动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经营性房产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实际免租月数或者减租比例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在本次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房产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政策的解读机关为宁波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574-89388202。 | |||
|
|||
【返回首页】 【打印】 【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