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宁波市财政局制定的《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市2015年公布的《指导性目录》,处于改革的起步阶段。依据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及“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宁波市已经实施的购买服务内容,确定6大类18个领域的指导性目录,对于推进购买服务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存在指导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不够等问题。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对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财政部第一次部务会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政府购买服务有了法规依据。 随着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在不断延伸,组织《指导性目录》的修订工作,是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启动《指导性目录》修订工作,增强目录的指导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依据,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二、修订方式 (一)《指导性目录》修订范围。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事项,不得纳入《指导性目录》。 (二)《指导性目录》编制方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在梳理近年来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吸收了其他省市的经验,结合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本次修订按照分级、分类的方法编制。具体如下: 1、一级目录(共6项)。依据财政部《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通知》相关要求,保留原有《指导性目录》的6大类。即: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型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其他事项等。 2、二级目录编制。按照财政部分类(63项),参照了《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结合行业特点,对有关服务类型进行分类,结合宁波实际整合了共62项。充分体现部门特色、行业特色、专业特色,增强《指导性目录》的指导性。与预算编制相衔接,便于购买主体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 3、三级目录编制。三级目录我市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公布的原则,体现部门预算支出类型、支出科目和具体支出项目等特点。先由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责范围,认真梳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进行归纳提炼、细化分类后填列。相关部门按照市财政局梳理提供的目录(155项),提出调整、增减的意见、建议,报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审定。增强《指导性目录》的可操作性。 三、修订程序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现分类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省以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宁波市作为计划单列市,《指导性目录》由市财政局收集汇总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统一修订《指导性目录》,经法定程序审定批准后,依法予以公开。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宁波市财政局综合处,电话:0574-893880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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