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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8-25 17:2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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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政发〔2020〕782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我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时间安排

市级各预算单位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各区县(市)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推进本地区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公开内容和方式

(一)各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本单位采购意向,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采购均应将采购意向包括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内容公开。

(二)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各预算单位一般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及时公开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因特殊情况,批复前需要采购或批复后新增的项目,应当及时单独公开。

(三)各预算单位可登录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公开本单位采购意向,公开路径:“用户中心”-“公告”-“公告管理”-“意见征询或公示”。相关公开信息会自动同步到浙江政府采购网、宁波政府采购网。操作手册获取路径:“服务中心”-“帮助文档”-“公告管理”-“操作流程”-“采购意向公开公告管理操作指南-采购人”。

三、工作要求

各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的作用,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各预算单位应当做好采购意向公开以及公开后的咨询答复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抓好本地区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部署实施,确保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执行到位。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pdf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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