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围绕“预算执行”主轴,强化预算单位主体地位和责任,在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改变各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权的前提下,依托监控系统,重新梳理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流程,出台本办法。 二、主要措施 (一)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整个办法分为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第三章监控疑点信息核实,第四章违规问题处理,第五章动态监控结果运用,第六章管理职责,第七章附则。在基本保留原有工作体系的前提下,突出预算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的职责,真正发挥纠偏纠错、及时反馈、相互协作重要作用;依托系统,督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在实时监控和事后核查中按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并与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共同加强动态监控管理。 (二)文件执行期限。实施期为2020年11月1日起。 三、有关解释及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动态监控市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二)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将其他资金纳入动态监控范围。 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张银燕,联系电话:893880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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