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发〔2020〕900号 各有关区县(市)财政局、住建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财综〔2020〕33号),现追加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预算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258万元(详见附件1)。资金按照我市纳入2020年中央补助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64个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划投资总额因素进行分配,统筹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各地收到资金后,收入列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中的“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报“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科目。各地应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根据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发改投资函〔2020〕81号)要求,对于已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对应的老旧小区,本次中央财政资金应用于小区内主体改造。 各地应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综〔2020〕19号)要求,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照甬财政发〔2020〕736号文件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第二批)资金明细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第二批)资金明细表
备注:各地补助资金=(50%各地改造面积/总改造面积+50%各地投资额/总投资额)*中央总补助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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