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发〔2020〕944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有关区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浙财综〔2019〕2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本次调整后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照财综〔2018〕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分成缴库。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全额缴入县级国库;养殖用海以外的其他用海海域使用金,按照中央30%、市级20%、县级50%的比例就地缴入国库。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中央20%、市级30%、县级50%比例就地缴入国库。 三、关于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申请人申请免缴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不含养殖用海)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申请人在填写《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免缴申请表》(附件2)并附有关支撑材料,经用海项目所在地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以《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书》(附件3)形式批复申请人,不再另行发文。其他的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将海域使用权出让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涉及论证评估和政策处理等所需相关费用纳入属地年度预算。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其他事项按照财综〔2018〕15号和浙政办发〔2020〕33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财政综〔2009〕636号)自本通知施行后作废。 附件: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27日 | |||||
|
|||||
【返回首页】 【打印】 【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