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清政府购买服务职责边界
(一)落实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责任。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应深化完善权责清单,对清单中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大力提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新增公共服务事项适宜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优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转变服务理念,明确职责定位,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政府由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转为强化服务立项、监督和管理。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防止服务泛化。
(二)推动事业单位分类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探索建立财政经费保障与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协调约束机制。随着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调整和转变,各部门应相应调整或核减事业单位机构数量、人员编制,倒逼事业单位“养人”向“办事”转变,推进费随事转,人随事改。对于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应当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有关服务支出纳入部门本级政府购买预算,实行合同化管理,不再通过专项经费途径拨付给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政府需求超出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供给能力并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各主管部门应将相关经费纳入部门本级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
(三)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具体确定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或重点项目,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四)强化政府购买服务公共属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聚焦党委、政府重点和中心工作,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综合保障能力,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防止盲目攀高。
(五)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级各部门应当深刻领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正确把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的具体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明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六)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管理。以下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执法)、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事项;3.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4.融资行为;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七)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市级各部门可参考中央各部委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及我市行业发展实际,会同市财政在我市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细化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指导性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经充分征求部门及区县(市)意见后适时调整,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财政部门应加大与编办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构编制部门在减人或不增人、不新设机构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应将有关服务项目逐步纳入指导性目录。
(八)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统计口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对照相关规定严格适用情形,同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把关,强化监管。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内控和财务制度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三、强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审
(九)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报。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报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事定费、厉行节约”原则,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在编制预算时,同步编细编实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明确服务事项、具体内容、购买方式、购买期限、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等。
(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严禁“无预算购买”或“超预算购买”,把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预算调整追加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内的,购买主体应当报经同级财政部门调整同意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财政部门结合年度预算编制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进行备案汇总。
(十一)优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结构。建立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与人员经费保障之间的协调约束机制,科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审核统计,特别是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优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结构,降低行政成本。
四、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及履约管理
(十二)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内容和格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平等协商、讲求绩效、全过程监督等原则。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中应当约定服务内容和数量、合同期限和要求、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等,并对合同违约等执行风险进行有效防范。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合同应当明确标示为购买服务,防止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十三)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及履约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符合有关条件的项目,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中期财政规划周期(3年)。购买主体应及时关注合同履约进展情况,严格督促承接主体履行合同,强化项目跟踪监管和验收,杜绝“一买了之”“一付了事”。
五、强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
(十四)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开展事前绩效目标管理、事中绩效执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对按规定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特性,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指标体系,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对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力大的政府购买服务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十五)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坚持结果导向,加快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实质性运用到预算编制中。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承接主体选择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十六)切实转变理念。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理念是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由公共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向“安排者”、“监督者”转变,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契约化管理和履约意识,针对服务项目特点,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以事定费,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
(十七)做好信息公开。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在实施购买服务前,公开采购意向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后,应当按规定将购买服务的合同内容、合同金额、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完成绩效评价后,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
(十八)加强承接主体培育。大力培育和发展优质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增强市场活力,增加就业机会,在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基础上,积极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社会治理。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2日
【返回首页】 【打印】 【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