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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财政出台《宁波市财政监督暂行办法》推动构建财政“大监督”格局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10-29 10: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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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时效性,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相关规定,宁波市财政局于近日出台《宁波市财政监督暂行办法》,努力构建覆盖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大监督”格局,助力提升全市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一是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明确财政部门实施监督需遵循“五统一”原则,并贯穿于财政管理过程始终:即无论是项目计划安排、监督力量调配,还是方式方法选择、项目具体实施,都要统筹考虑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整体设计,实现对财政政策执行和资金运行的全口径、常态化监督,有效发挥财政监督的“监测器”和“警示器”作用。

二是坚持专职监督机构专项监督与业务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相结合。明确财政部门内设专职监督机构在财政监督工作中的牵头组织作用、专项监督职责和业务管理机构在财政管理工作中的日常监督职责,使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职责及分工更加清晰,协作更加紧密,程序更加规范,有效提升财政监督工作效率与质量。

三是坚持线上线下监督相结合。依托“智慧财政”系统和财政财务应用系统,结合内控体系建设要求,对财政收支运行、预算资金分配下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财务会计核算等财政财务管理事项实施线上智能监督、动态监督;同步结合以检查、核查等为主的线下现场监督,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和关键性问题,采取相应措施整改及督促落实。

四是坚持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相结合。注重发挥财政监督的规范和引导效应,促进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有机融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规范财政监督行为、实施财政监督检查、防范行政执法风险等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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