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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补充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11-12 14:3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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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库〔2021〕986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持续推进中央和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落实,进一步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更好引导激励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现就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部署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共性指标设置等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部署应用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

使用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将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从“线下”搬至“线上”,是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提升操作效率,实现公款竞争性存放数字化管理的重要举措。根据省财政厅统一部署,我市将按照集中部署、分级应用、逐步推开的原则,稳步推进宁波市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以下简称公款招标平台)部署和应用。公款招标平台正式上线后,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中介机构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应统一通过该平台进行招投标,包括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

二、完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共性指标

(一)指标内容及口径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综合评分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综合评分指标应包括经营状况、利率水平、经济贡献度、服务水平等方面,其中经营状况和经济贡献度指标作为共性指标统一设置,利率水平、服务水平等方面指标由招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二)共性指标提供方式

为提高数据规范性、准确性,便于招标单位操作,共性指标数据由市财政局向相关部门获取后统一录入公款招标平台,招标单位通过平台在线获取。

新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共性指标随公款招标平台同步上线实施,具体指标设置及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其他事项

现行的市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相关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市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公款的存放管理。市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管理参照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有关规定执行。财政专户资金、国库资金存放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按《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甬财政发〔2018〕725号)有关规定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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