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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1年学生资助补助中央经费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11-23 15: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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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文教〔2021〕997号

各相关学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1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教〔2021〕191号)文件要求,现将2021年学生资助中央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619万元下达给你们,用于落实服兵役高校学生相关教育资助政策,支出功能科目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和《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有关规定,做好资金下达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根据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限额按规定标准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和财科教〔2019〕19号文件规定,地方高校全日制在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学费减免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校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

四、各有关高校要按照财科教〔2019〕19号和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文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符合条件的服兵役高校学生和退役士兵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中,退役士兵学生学费减免资金,由财政拨付到高校,对于已经收取的学费,高校应及时返还学生;对于已经减免的学费,高校应将对应的财政拨款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五、此次下达的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要按照《关于提前部署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便〔2020〕276号)、《关于加强教育直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教计〔2021〕173号)要求,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备案、下达、监控等工作。

六、请各有关学校切实做好以后年度退役士兵学生数据统计工作,做到退役士兵学生全覆盖、不遗漏。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数据审核工作,避免重复统计或重复资助,确保数据准确,提高政策效能。

七、各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21年学生资助中央补助经费预算表(第二批)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教育局 

2021年11月12日


附件

2021年学生资助中央补助经费预算表

(第二批)

单位:万元                          

单位

金额

支出功能科目

宁波工程学院

26.0

2050205高等教育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

38.0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50.0

宁波开放大学

1.0

2050201开放大学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174.3

2050305高等职业教育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0.1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117.0

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9.3

宁波市教育服务与电化教育中心

宁波诺丁汉大学

0.7

2050205高等教育

宁波财经学院

202.6

小计

203.3


合计

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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