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9日
附件下载: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