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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2-24 11:3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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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采〔2021〕60号

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要求,结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除财政部门规定的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包括:仅通过供应商资格入围,未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及工作任务分配机制的,尚在入围合同有效期的采购项目;将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组织采购的,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采购项目;将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应用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的相应采购制度和规定等。

二、清理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清理时间为2021年2月18日至3月31日,主要采取采购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一)采购单位自查。2021年2月18日至3月15日期间, 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应当对照《通知》要求,抓紧组织本部门、本地区采购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和清理,坚决取缔各类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自查结果应当按规定要求填报《清理情况汇总表》,市级主管预算单位负责统计报送本级及下属预算单位的自查清理情况,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统计报送本地区自查清理情况,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填报的《清理情况汇总表》报送市财政局(采购办)。

(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2021年3月15日到3月31日期间,各区县(市)财政局要根据采购人自查和清理情况,重点选取财务审计以及资产评估服务等方面的采购项目开展核查。具体核查项目数量和比例由各区县(市)财政局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市财政局也将对市本级采购单位清理结果进行核查。对核查发现的漏报瞒报、清理不到位等问题,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及时督促整改。

(三)建立长效机制。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市)财政局要将设库情况纳入政府采购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确需多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要指导采购人在明确服务标准和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合理设置采购项目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待财政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采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方式采购。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切实把各项清理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二)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采购禁止设立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精神,通过开设举报邮箱、电话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对违规设置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情况进行监督,营造全社会关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市财政局将于2月18日起开设举报邮箱1120796949@qq.com,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可通过邮箱反映违规设立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情况。

(三)报送清理成果。各区县(市)财政局汇总本地区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清理和重点核查情况,于2021年4月2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四、其他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本次专项清理工作同时,应对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继续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影响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做法应当予以纠正和清理。

联系人:市财政局采购办 徐千里

联系电话:0574-89388441

电子邮箱:1120796949@qq.com


附件:1.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情况汇总表.doc

   2.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清理事项清单.doc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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