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3-26 16:1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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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9〕2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20〕6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推进“放管服”、“证照分离”等改革工作,提高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行政审批效率,市财政局印发了《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各区县(市)财政局;全市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三、文件术语释义

本文件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

四、《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总体要求、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的主要措施、进一步优化备案、报备手续和工作要求等五个方面。主要要点如下:

一是明确告知承诺改革的实施单位。为全市县级财政部门。

二是明确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由县级财政部门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有关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县级财政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三是明确改革的主要措施。包括实行承诺公示、开展承诺核查、加强信用监管、强化社会监督、严格市场退出和行政处罚等。

五、制定依据

1.《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9〕27号)

2.《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20〕6号);

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负责解读。具体联系人为宁波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胡老师,联系电话:0574-89388063。

原文: 关于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图解: 图解《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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