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3-26 16:1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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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及我市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的部署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形成了《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则

(一)清理依据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

3.《市市场监管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清理防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市监价竞〔2020〕81号)。

4.《宁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与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清理工作的通知》(甬司发〔2020〕32号)。

5.《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甬司发〔2020〕35号)。

6.《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甬司函〔2020〕32号)。

(二)清理重点

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制定依据是否合法;规定内容是否适当;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是否限制公平竞争;是否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情形。

(三)清理标准

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或不一致的,应予以废止并提出废止理由;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或不一致的,应予以修改并提出条文修改方案。不存在需要废止、修改等情形的,继续有效。

三、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

共对84件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其中继续有效55件、废止24件,部分条款失效5件,现发文予以公布。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联系人为宁波市财政局法规处陈老师,联系电话:0574-89388435。

原文: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图解: 图解《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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