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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4-25 14:2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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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库〔2021〕285号

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宁波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1日


宁波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宁波市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宁波市财政局具体办理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和还本付息的宁波市政府债券的发行和兑付管理。

第三条  宁波市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10年期及以上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10年期以下债券利息按年支付。债券公开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续发行债券与原债券合并交易。

第四条  对年度已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宁波市政府债券,宁波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开展续发行,续发行招标日当日原则上停止交易一天。

第五条  宁波市政府债券,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期限结构等要素由宁波市财政局确定。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六条 宁波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负责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的承销工作。

第七条 宁波市财政局与承销团成员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书面委托其在宁波市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八条 宁波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具备中国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中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委托开展宁波市政府债券信用评级。

第九条 宁波市财政局不迟于每次宁波市政府债券招标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宁波市财政局门户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渠道,按规定披露财政经济信息、债务情况、拟发行债券信息、第三方评估信息等需要公开的信息。通过指定网站披露宁波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相关制度办法、本地区中长期经济规划等信息。宁波市政府债券存续期内,宁波市财政局通过指定网站持续披露宁波市财政经济运行情况、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宁波市财政局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或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并邀请有关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具体招标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招投标结束当日,宁波市财政局通过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二条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即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为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下简称“柜台”)发行的债券分销期为招标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由柜台业务承办机构在分销期内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三条 宁波市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宁波市分库。宁波市财政局于债权登记日(即招标日后第2个工作日,柜台发行为招标日后第5个工作日)15: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若宁波市财政局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宁波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在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宁波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宁波市财政局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 宁波市财政局按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面值的一定比例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手续费,各期限债券发行手续费费率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规定。

第十五条 在确认足额收到债券发行款后,宁波市财政局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手续费拨付。

第十六条 宁波市政府债券于上市日(即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柜台发行为招标日后第6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本付息

第十七条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1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信息通知宁波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宁波市财政局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宁波市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宁波市财政局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资金拨付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场所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1个工作日日终前,将柜台发行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柜台业务承办机构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柜台业务承办机构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付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2倍折成日息向宁波市财政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二十一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相关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财政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的,或者未按时足额向相关机构支付应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2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是指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宁波市财政局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是指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宁波市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宁波市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宁波市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采用提前偿还、分年偿还等不同形式偿还债券本金的,相关条款以当期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或者规定的内容与当期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不一致的,以当期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宁波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和<2019年宁波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3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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