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社〔2021〕424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相关功能园区财政、医疗保障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财社〔2021〕25号),经研究,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第二批)预算指标下达给你们,各地收到上述款项后,作“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入账,支出相应列报“21012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市级单位政府预算支出列“51002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资金用于对参保人员补助,各地要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各地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并在组织预算执行过程中,按照甬财政发〔2020〕1218号文件所附《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21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第二批)预算指标分配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4日 附件 2021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第二批)预算指标分配表
注:参保人数为经财政部宁波监管局审核确认的2019年6月底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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