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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下达2021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8-12 15:4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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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社〔2021〕668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杭州湾新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发展局,大榭开发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社〔2021〕59号)及《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精神,现将2021年度优抚对象调标抚恤补助经费拨付给你们(具体金额详见附件)。

一、此次下拨经费用于调整我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两参”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

二、你区县(市)收入上述款项后,做“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入账,相应列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08款“抚恤”科目下相应的项目。

三、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该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四、各地要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将上级补助资金和当地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专款专用,并及时发放到位。

 

附件:资金分配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8月2日


附件

 

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单 位

死亡抚恤

补助资金

(2080801)

残疾抚恤

补助资金

(2080802)

在乡复退军人生活补助资金(2080803)

农村籍退役

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2080806)

合计

海曙区

11.8

24.8

12.5

24.1

73.2

江北区

1.6

12.6

7.2

12.5

33.9

镇海区

3.2

9.7

5

9.8

27.7

北仑区

4.6

11.6

9.7

23.1

49

鄞州区

6.8

35.8

23.1

31.8

97.5

奉化区

6.3

24.6

12.4

31.3

74.6

余姚市

9.9

33.6

16.8

53.3

113.6

慈溪市

11.4

46

36.4

64.6

158.4

宁海县

6

24.8

10

31.3

72.1

象山县

7.8

17.3

14.5

32.9

72.5

杭州湾新区

1.1

2.3

2

4.2

9.6

大榭开发区

0.8

1.1

0.6

1.6

4.1

宁波国家高新区

0.2

1.2

1.1

2.4

4.9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0.3

1.2

0.5

1.9

3.9

合  计

71.8

246.6

151.8

324.8

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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