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杭州恒申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CDF3F5T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育才路 406 号
法定代表人:娄强 性别:男
根据“宁波市第一医院异地建设(一期)项目热水锅炉采购(采购编号:CBNB-20206333G(重))”投诉案处理过程的线索,发现当事人在参与该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4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
一、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在参与“宁波市第一医院异地建设(一期)项目热水锅炉(采购编号:CBNB-20206333G(重))”采购项目过程中,投标响应提供了《燃气锅炉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报告》和上海瑞百克热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有关Raypak锅炉产品彩页。测试报告显示,测试委托单位为:上海瑞百克热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试点地点为:海瑞百克热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测试产品型号为:H3-10000。经协查上海瑞百克热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证实,上海瑞百克热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是Raypak产品代理商,该公司从未在南京设立办事处;Raypak锅炉产品没有“H3-10000” 型号;H3-10000燃气锅炉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报告和Raypak锅炉产品彩页均系伪造。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响应的投标文件、上海瑞百克热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澄清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监督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投标响应提供伪造材料的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规定。
二、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5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采购 罚告[2021]00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要求减轻处罚的书面陈述材料,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采购金额194万元的0.5%罚款,共计9700元(大写:玖仟柒佰圆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
账户名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市级罚没款收入; 账 号:3901120011200530160
单位编码:016001 项目编码:030199 项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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