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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8-02 11:5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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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杭州森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526898384

住  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317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伟     性别:男

根据“宁波市第一医院异地建设(一期)项目热水锅炉采购(采购编号:CBNB-20206333G(重))”投诉案处理过程的线索,发现当事人在参与该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4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

一、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在参与“宁波市第一医院异地建设(一期)项目热水锅炉(采购编号:CBNB-20206333G(重))”采购项目过程中,投标响应提供的《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报告编号:15XF136-XR01),经核查报告出具单位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查询平台”证实系伪造。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响应的投标文件、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查询平台”的查证材料、当事人陈述材料、监督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投标响应提供伪造材料的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规定。

二、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4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采购 罚告[2021]003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要求减轻处罚的书面陈述材料,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采购金额194万元的0.5%罚款,共计9700元(大写:玖仟柒佰圆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

账户名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市级罚没款收入;   账    号:3901120011200530160

单位编码:016001    项目编码:030199    项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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