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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8-27 16:4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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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库〔2021〕720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

自2008年市级公务卡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以来,市级各预算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库〔2008〕737号)和《关于实施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甬财政库〔2012〕931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积极推进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在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强化财务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近年审计检查情况看,仍有部分预算单位存在公务消费时应刷未刷公务卡、未按要求使用银联下载方式报销、银联下载商户名称与发票名称不一致、资金用途填写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严肃财经纪律,现就公务卡使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公务卡的申办和停用

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规范公务卡的申办和停用管理,各预算单位应积极组织符合办卡条件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办理公务卡,并将公务卡信息维护到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的,应及时在公务卡管理系统中办理注销手续。

公务卡管理系统支持一卡多单位维护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间跨行还款,新调入人员原有公务卡可继续使用(限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发行的公务卡)。

二、加大公务卡使用宣传力度

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公务卡使用宣传,明确公务卡使用范围和要求,督促已办卡的工作人员激活并使用公务卡,防止出现“睡眠卡”等情况,引导工作人员在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方式进行公务消费时绑定公务卡,扩大公务卡使用覆盖面,形成自觉用卡、规范用卡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各预算单位要根据《关于实施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办公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等十六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除使用转账方式结算外,未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结算。

(二)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应优先选择在有刷卡条件的商家进行消费。

(三)凡具备刷卡条件的零星支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四)对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外的日常公务性支出,凡满足刷卡条件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四、严格审核公务卡结算报销

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应按《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加强对公务卡报销事项的审核,核实发票、消费清单等单据与公务卡消费信息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方可予以报销。对开票单位与POS机商户不一致、消费支出项目不符合规定、附件资料不齐全等情况一律不得报销,杜绝公务卡多次下载重复报销现象。

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将资金直接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层层转付。

五、规范使用公务卡管理模块

公务卡管理模块分“下载”和“现金结报录入”两种报销方式。

规范使用“下载”功能。目前完善后的“下载”功能可支持多条消费明细同时下载,财务人员应正确填写下载方式(默认金额方式)、卡号(可按姓名搜索)、消费日期、金额等必填要素和备注(非必填要素)。

规范使用“现金结报录入”功能。目前完善后的“现金结报录入”功能仅限市内交通费补助、伙食补助费、定额报销区域补贴和退订票手续费等四项报销内容,支持一人多项、多人多项同时录入,财务人员应正确填写卡号(可按姓名搜索)、报销日期、报销内容、金额等必填要素和备注(非必填要素)。

六、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各预算单位应认真抓好公务卡管理制度的落实,根据《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规范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事项。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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