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综〔2021〕737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
为贯彻落实涉企降费减负政策,进一步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涉企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为企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实行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相关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保障。本通知实施前已受理的,仍继续按有关规定执收不动产登记费。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有关不动产登记费清欠收入按原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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