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9-01 10:3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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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财政局、民政局,各相关社会组织:

根据新修改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甬财综〔2021〕21号),为全面推进社会组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现将有关实施工作明确如下:

一、 改革范围

在市和区、县(市)两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使用的财政票据。包括: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捐赠票据、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 主要内容

结合“智慧财政”建设,基于互联网基础,市财政局集中部署宁波市社会组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平台,实现社会组织财政电子票据的赋码、开具、传输、查验等。基本流程如下:

1、各社会组织填报《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社会组织)》(附件1)、《宁波市财政数字证书申领表》(附件2),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录入相关基础资料,制作发放签名Key。

2、缴款人完成缴款后,社会组织负责通过管理平台实施财政电子票据开具、推送、归档、入账等工作。

3、缴款人通过浙里办“宁波电子票据查验”或“宁波市财政电子票据服务平台”查验、获取电子票据。

三、 工作安排

第三季度:各级财政部门收集社会组织基础资料,选择部分社会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第四季度:分批组织财政电子票据上线联调,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电子票据改革。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托信息技术和管理创新,推进社会组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打破信息壁垒,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以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增进公众获得感,是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实际举措。全市社会组织单位数量多、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相关部门和用票单位要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注重协调、共同推进。各用票单位要组织好业务梳理,相关基础资料(附件1、附件2)于9月底前,报同级财政票据管理业务部门,分批组织财政电子票据上线联调实施工作。对财政电子票据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共同解决疑难问题。

(三)做好宣传普及工作。财政电子票据改变了传统用票方式,对财政电子票据的新特点与新要求,都有一个观念转变期、认知适应期、配套制度的完善期。要针对电子票据操作使用特点,做好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工作,运用媒体、网络等多种宣传渠道的媒体宣传,普及财政电子票据的基本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认可度。用票单位相关人员要学会基本操作,熟练业务流程,掌握财政电子票据领用、开具、推送、查询等工作,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和效率。

联系人:票据中心  袁雪野   电话:89388164

综合处    沈  迪   电话:89388064

数字中心  张  迎   电话:89388258


附件1: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社会组织).xls

附件2:宁波市财政数字证书申领表.rar


宁波市财政局综合处

宁波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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