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宁波市中心城区集中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方式反馈至宁波市财政局农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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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心城区集中收取的污水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宁波市中心城区集中收取的污水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