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9-07 16:49 阅读次数:

字体:[ ] 视力保护色:

各区县(市)财政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财监督〔2021〕10号)等精神,市财政局决定于2021年8月至11月组织各地财政部门开展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受省财政厅委托,市财政局联合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被检查单位名单已由省财政厅确定并公布。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职业道德、内部治理及2021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重点关注: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尤其是,注册会计师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在审计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职业道德;三是会计师事务所为财政专项资金、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资格申请,以及涉及并购重组或者业绩考核压力较大企业等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是否全面披露有关事项,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四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是否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等。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选择审计客户开展检查,切实规范审计服务市场秩序,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此外,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4号)要求,也受省财政厅委托,对列入年度执业质量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承接、人员委派、利润分配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承接做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等。

二、开展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

为认真履行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职责,按照《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1〕7号),市财政局联合市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开展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结合以前年度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周期性检查和“双随机”相结合原则,随机抽取市内8家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名单详见附件1)。检查内容为资产评估机构2021年度执业质量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至以前年度,重点聚焦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质量等情况,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勤勉尽责、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工作底稿反映评估过程实施等情况,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和办理备案情况。检查要突出重点、聚焦问题,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时,应延伸检查评估委托人或评估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单位。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等重要案件,市财政局将按程序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审理,有效防控行政风险,确保客观公正执法。

三、对地方金融机构和政府投融资平台等开展会计监督检查

各地财政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及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主动防范、系统应对、标本兼治、守住底线的总体思路,总结去年检查经验,选取1-2家同级地方金融机构或政府投融资平台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其中市本级检查对象为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点关注其是否规范执行会计准则,是否存在虚构业务收入、利用政府信用违规举债、名股实债、循环注资、少计提资产减值或者折旧等行为,揭示风险隐患,有效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各地财政部门也可根据当地实际选择1-2个重点行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此外,各地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情况开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调研,推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切实提高政府会计主体会计信息质量。

四、检查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可实施,具体检查时间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灵活布置。各地财政部门应于2021年10月3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等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统筹安排部署。各地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总结财会监督检查工作经验,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及时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实施检查。要积极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促进党建和业务相融合,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大问题,注重检查成效。各地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保证检查覆盖面并突出重点,同时要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投诉举报、扰乱行业秩序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的抽选力度。要聚焦会计、审计、评估准则制度的有效执行,突出检查重点,抓住问题实质,获取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加大违法违规案例曝光,进一步提高检查工作实效。

(三)依法依规检查,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制度以及内部控制等制度、操作规程有关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要按“互联网+监管”要求,实行检查全过程留痕。全体参检人员要履职尽责,严格遵守各项检查纪律、廉洁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维护财政监督队伍良好形象,防止“灯下黑”。

(四)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长效机制。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金融监管、国资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相互通报检查名单、共享检查结果,有效避免多头重复检查。要建立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长效机制,遵循“五统一”原则,实施“一查双罚”,提高行业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检查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对各区县(市)财政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对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附件:1.2021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名单.docx

   2.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xls

   3.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doc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9月3日

【返回首页】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