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市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2年3月8日
附件: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