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市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5日
附件: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