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纸质财政票据整合改版通知》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4-25 11: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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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纸质财政票据整合改版的通知》(浙财综〔2022〕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宁波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做好新旧版纸质票据衔接工作

1、新版纸质“浙江省财政通用票据”于2022年8月1日起在我市启用;各区(县、市)财政局票据管理机构根据年度用票计划,于2022年6月1日起报送新版纸质财政票据申领计划;2022年7月1日起停止申领旧版纸质财政票据。

2、认真做好旧版纸质财政票据的核销和销毁工作。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核销、销毁旧版纸质财政票据。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未使用旧版空白票据的核销、销毁等工作。

3、积极做好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的宣传和衔接工作。按照换版的时间节点,合理安排用票计划,及时修改完善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新旧版纸质财政票据使用的平稳过渡。

二、做好财政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衔接工作

1、医疗收费票据。各医疗机构自2022年8月1日起,停止换开竖版纸质票据,原则上不提供横版医疗电子票据换开纸质票据服务,但应根据患者需要提供横版医疗电子票据纸质打印件。各医疗机构应对现有自助打印设备进行调整、更新和完善工作,优化财政电子票据告知、推送、查验等用户体验。未完成电子票据改革的内部医疗机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向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申请使用纸质票据,并尽快创造条件完成财政电子票据改革任务。

2、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财政电子票据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规定使用。已经完成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单位,原则上不提供纸质财政票据,根据交款人需要可以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纸质打印件。纸质票据除住房类票据以外,按照精简整合后的“浙江省财政通用票据”规定使用。尚未完成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用票单位,按照“验旧领新”的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旧版纸质财政票据的核销手续,并尽快创造条件完成财政电子票据改革任务。

3、财政电子票据查验。财政电子票据可以在浙里办“宁波电子票据查验”和宁波市财政电子票据服务平台(czpj.czj.ningbo.gov.cn/#/)等渠道查验真伪。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纸质财政票据整合改版的通知.pdf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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