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社〔2022〕534号 各有关市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第二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预〔2022〕64号)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下达第二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甬财预〔2022〕400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为做好我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现将中央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收到款项后,列2022年21004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支出功能科目,列报相应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该项补助纳入直达资金范围,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该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在下达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和使用补助资金,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绩效。 附件:新冠疫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分配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4日 附件 新冠疫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 |||||||||||||||||||||||||||||||||||||||||||
|
|||||||||||||||||||||||||||||||||||||||||||
【返回首页】 【打印】 【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