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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6-06 09:5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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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建〔2022〕528号

各有关区(县、市)财政局、住建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2〕54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第一批审核意见》(财办综〔2022〕12号)等文件,现就分配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2022年补助资金1630万元,其中:下达租赁住房保障2153万元(详见附件1),按照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计划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户数进行分配;下达老旧小区改造-87万元(详见附件2),按照我市纳入2022年中央补助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项目的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栋数、改造小区等因素进行分配;下达棚户区改造-436万元(详见附件3),按照我市2022年度列入住建部年度绩效目标的棚改计划任务数进行分配。

二、各地收到资金后,收入列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中的“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纳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支出按用途分别列报“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9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科目。各地应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根据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发改投资函〔2020〕81号)要求,对于已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对应的老旧小区,本次中央财政资金应用于小区内主体改造。

四、各地应根据《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要求,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 宁波市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住房保障分配表

   2. 宁波市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分配表

   3. 宁波市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分配表

   4.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住房保障绩效目标表(2022年度

   5.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2022年度

   6.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目标表(2022年度

   7.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绩效目标表(2022年度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9日

附件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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